鄧飛 將軍澳香島中學校長
香港在周日飽經超強颱風「山竹」摧殘之後,公共交通大擠塞,塌樹碎玻璃滿佈,學校應否停課,公司是否停工,變成一個持續爭論幾日的突發公共政策議題。雖然最後教育局前後兩次決定停課,但還是被批評反應遲緩。至於是否風後全港停工,特首林鄭月娥只是呼籲私人企業僱主體諒員工,並沒有宣佈停工休息,惹來更大的批評聲浪。老實說,筆者並不認同上述批評意見。我的觀點一言蔽之,教育局長有權決定停課,行政長官無權決定停工。
第一,香港是市場經濟社會,私營企業主導,特首很難要求甚至「命令」私人老闆讓員工放假,頂多只能作出道德勸喻,強制放假權力的法理基礎是非常薄弱的。儘管有反對派大狀議員宣稱,特首可以根據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就緊急情況訂立規例(regulation),宣佈颱風過後那一天為公眾假期。
特首不能強制企業放假
筆者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對法例熟悉程度不如大狀,但凡事也講道理吧。根據上述條例的第2條第(1) ,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孤立地看這一條款,當然得出結論:只要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便可以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但是,在第2條的第(2),卻清楚規定:「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這裡的「下列事項」,清楚羅列從a到n項,合共十四種特首可以訂立規例的事項。絕大部分事項都是涉及特首通過訂立規例而管制(control)、壓制(suppression)、檢查(censorship)、逮捕(arrest)等禁止進行某類行為,或者強制從事某類行為的,帶有很強烈的維護公共安全的意味。難道反對派認為,特首應該訂立規例,「強制」私人公司僱主讓僱員放假?就算僱主刻薄,毫不體諒打工仔返工之艱辛,特首也不宜引用該條例,而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敵意態度來規管僱主吧。
決定須顧及業界及市民
第二,有意見認為,特首可以如澳門那樣,宣佈公務員放假。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上百萬私人企業勞動人口千辛萬苦去返工,但十幾萬公僕卻可以放假一天,照支納稅人負擔的薪水;同時放假意味着大部分政府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暫停,猜猜廣大市民會有何反應?雖然在這個過程中,特區政府有點語焉不詳,只是呼籲政府部門主管人員體諒員工上班的困難,但沒有說過公務員可以放假一天。真的宣佈全體公務員放假一天,恐怕又會製造官民矛盾對立。
最後,雖然教育局先後宣佈兩天停課,但不要以為停課的決定很容易作出,不要以為局方猶豫不決,不夠果斷。停課決定沒有那麼簡單!某種程度上,停課等於把責任推給家長--孩子留在家中,家長要自己帶吧。可萬一家中無人可照料停課的孩子呢?孩子停課了,但家長沒有停工放假呀。
許多政策決定,看似容易,不就是政府發一個聲明嗎?但從細處看,並不容易取捨!沒有足夠的業界和家長認同,停課與否的決定,不容易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