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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特殊情況停工安排

2018-09-21

鄭泳舜 立法會議員(九龍西)

超級颱風「山竹」威力強勁,癱瘓香港海陸空交通,多區樹木倒下,部分地區出現水浸及電力中斷。「山竹」離港後,天文台仍然懸掛三號風球,香港人一向勤奮,周一在八號風球落下後照舊上班去。但街道上充斥塌樹、垃圾及障礙物,滿目瘡痍。誰知還遇上公營巴士停駛、東鐵服務嚴重受阻。不少市民經歷了爬樹枝上班、萬人擠滿東鐵車站、等上兩至三小時才可擠進車廂的場面。甚至看到有東鐵乘客於月台被人擠擁下,擔憂會跌下路軌的新聞,大家也不禁抹了一額汗。

市民埋怨政府沒有協調好公共交通服務、埋怨政府停課不停工、埋怨政府只呼籲僱主彈性處理員工恢復上班遇到的困難、埋怨當局不效法鄰近城市停課停工兼停市。上述的埋怨自有道理,但擺在面前,更需要的,是促成政府確立一個特殊情況停工的機制,防止再有類似「返工搵命博」、玩殘打工仔現象!

政府停工呼籲來得隱晦,礙於沒有法律基礎依循;任由勞資雙方互諒互讓處理,電光火石之間,僱主不主動,員工根本難以揣測僱主諒解程度;大家也沒有水晶球,難以預計路面交通癱瘓情況。君不見連公營機構也有主管,把星期一未能上班的員工,當作放假;有連鎖酒樓對星期一未上班員工,扣薪又扣假。

就以上案例,如大家仔細查閱勞工處訂下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內容,是沒有違反守則。鄰近地區在相關指引下,涵蓋「天然災害發生後」因颱風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上班或未能出勤者的處理方法,但香港沒有。

目前,「山竹」善後工作仍未結束,經一事長一智,筆者就建議當局應考慮訂立法例,在一些非惡劣天氣或惡劣天氣後出現的特殊情況,賦權政府可在公眾利益大前提下,決定某日或某時期為「特殊情況時期」,即啟動停工安排。而適用於八號風球或以上、黑色暴雨等惡劣天氣的特別僱員工作安排,同樣適用於這「特殊情況時期」。

筆者認為此建議可賦權特首在特殊情況下作出應變處理;同時,建議只是將現時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排延伸,相信僱員和僱主都十分熟悉如何處理,減少混亂及爭拗,當中會涉及修改「工作守則」。這建議較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合適,預料可減少社會爭議。

「山竹」在部分地區所引起的破壞,仍未獲完全復修,筆者認為當局應加緊做好善後協調,包括巡查及協助學校復修校內及周邊損毀情況,甚至以專項撥款資助公營學校處理。

另外覆查各區樹木是否有倒塌潛在危險,落實補救措施,也同樣重要。同一屋簷下,埋怨過後,大家都要為香港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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