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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狀:逃逸控罪多刑罰重

2018-09-29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對於落馬洲發生奪命車禍中,肇事司機駕駛貨車不顧而去逃返內地;法律界人士指出,將來涉案司機一旦落網所面對的刑責,只會較意外後即時停車報警更重罪,被控更多罪名及刑罰更重。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發生有人受傷的車禍後,司機有責任即時停車及報警,並盡量為傷者進行急救,即使最終傷者送院經搶救不治。警方根據交通意外過程調查後,司機未必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可能會是較輕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嚴重受傷」或甚至更輕的罪名,視乎車禍情節而定。

陸偉雄續說,如果司機發生車禍後不顧而去,最終導致傷者死亡,將來司機落網除需要面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外,還會被控「車禍後遇事不報」及「車禍後不停車」罪名(根據法例,車禍後遇事不報可判監6個月及罰款1.5萬元、車禍後不停車可判監12個月及罰款1萬元)。

此外,法官在判刑時考慮到司機車禍後不顧而去的行為,刑期及罰款偏向較重、停牌時間會更長,更難以有求情理由。

兩地無引渡例需商討

至於潛逃內地肇事司機是港人或內地人問題,陸偉雄指,如果涉事車輛和司機,屬於香港登記車輛及港人,警方可向運輸署索取資料聯絡車主提供司機資料,若車主在21日內未能提供司機資料,即屬違法。當警方取得司機資料,再透過兩地協助機制通知內地公安,由公安協助追捕司機及遞解出境移交香港警方。

若是內地車及內地司機,只要是在香港發生車禍及被捕,香港是擁有審判權。但如果內地司機在車禍後潛返內地,由於香港與內地無引渡條例,司機落網後是在內地或移交香港受審,則要由兩地部門商討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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