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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朱凱廸 遏制「港獨」「自決」不含糊

2018-12-06

黃國恩 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自決派」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參與元朗八鄉元崗新村居民代表選舉,其提名被選舉主任裁定不符合《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的規定而無效。《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 24 條規定,「除非提名某人為鄉郊地區的選舉的候選人的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該人不得獲有效提名。」選舉主任經通盤考慮朱凱廸過往的言行,及其回覆選舉主任之問題後,不信納朱凱廸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

眾所周知,從朱凱廸一直以來的言行可以肯定,他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港獨」、「自決」分子。2016年,他在進行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就職後,竟立即高呼口號,叫囂「民主自決,暴政必亡」,主張「民主自決」,不要說擁護,更嚴重違反基本法;朱凱廸口中的「暴政」可指中央或特區政府,胡言「暴政必亡」,有推翻合法政權之意。朱凱廸口出狂言,哪有可能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其叛逆之心,昭然若揭。朱凱廸毫不尊重莊嚴的宣誓儀式,既不真誠,也不莊重,已經不符合法定要求,等同拒絕宣誓,宣誓理應無效,根據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決定,早應依法取消其議員資格。

鼓吹「港獨」從未收斂

朱凱廸僥倖避過被DQ的命運,卻未見其有所收斂, 仍極力主張「自決」,與「港獨」無異,嚴重損害香港利益。今次選舉主任DQ朱凱廸,完全按法律及客觀事實辦事,旨在使這次鄉郊選舉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與反對派所指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剝奪參選權」完全無關,這些只是反對派抹黑政府執法的慣用伎倆。

朱凱廸鼓吹「港獨」、「自決」,早已人皆共知。他在2016年與劉小麗等聯署的共同�鴴u主權在民 守護人權 捍衛自決未來的選擇」中,就清楚表示他會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劉小麗最近在立法會九龍西補選被取消立法會候選人資格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正是她與朱凱廸簽了這個共同聲明支持「港獨」。另外,在此次回覆選舉主任的問題時,朱凱廸竟然聲稱,「和平主張『港獨』是港人受基本法保障的權利」,明顯在扭曲基本法,等同隱晦地支持「港獨」。基於以上事實和理由,選舉主任DQ了朱凱廸。

被DQ「求仁得仁」

法律界中人質疑,是否有足夠理據支持DQ朱凱廸?這些人認為,首先,鄉郊代表毋須宣誓,基本法第104條列明,只有下列公職人員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會成員,立法會議員及司法人員才需要依法宣誓,該條例並沒有涵蓋鄉郊代表。筆者認為,鄉郊代表也是特區管治團隊的一員,也是公職人員,要求鄉郊代表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符合基本法;這也是《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的規定。參選者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要求,DQ朱凱廸與基本法第104條無關。

「港獨」紅線不能觸碰,不能與言論自由、參選自由混為一談,特別是作為特區建制架構的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如果倡議「港獨」、「自決」,必須被DQ,不能含糊。

朱凱廸是次參選鄉郊代表的所作所為,不過想測試特區政府遏止「港獨」的決心,結果被DQ,可謂求仁得仁。來屆區議會、立法會選舉,選舉主任嚴守審核候選人的標準,必能堵塞目前公義未彰、法治不顯的漏洞。朱凱廸等漏網的「明獨」、「暗獨」、「自決」分子,必須被拒諸門外,不能入閘參選,鏟除議會的「港獨」、「自決」毒瘤,確保所有候選人均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當選後真正為「一國兩制」全面準確實施作出貢獻,維護香港繁榮穩定,這才是香港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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