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基本法第1條就明確表示: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不論採用「自決」,還是其他任何方法,都不允許從中國分離出去而獨立。該法第12條還規定:「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政府」,也就是說,中國享有香港的主權。但這是朱凱廸不能接受的。由此看來,朱凱廸並不擁護基本法,至少是不擁護第1條和第12條,這已經足夠使他不能獲得有效提名了。
立法會議員朱凱廸提名參選新界西某村村代表的選舉,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此事引起社會熱議,有反對者有說立法會議員還不夠資格選村代表嗎?有說立法會選舉的「票王」被取消資格實在荒謬;有說這是政治審查;有說這對新界西選民不公;有說以隱晦的說法就取消資格不符合普通法疑點利益歸屬原則等等。林林總總,就是不入題,筆者覺得有話要說。
先從朱凱廸的村民身份說起,香港現行法律沒有禁止立法會議員參選村代表的規定,只要符合村代表的參選資格就可以了,但不能說立法會議員就必然成為村代表候選人,也不能說曾經的「票王」,就一定要成為村代表。
朱凱廸的「港獨」立場自相矛盾
村代表的參選資格見於《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有數條條文涉及。選舉主任要以條例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無可厚非。如硬要把資格審查稱為「政治審查」,那就是「政治審查」!反正「政治」一詞,在香港被濫用、亂用已久,無人糾誤,不在乎再用多一次。
但請注意第24條規定:「除非提名某人為鄉郊地區的候選人的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否則該人不得獲有效提名。」這雖然是蹩腳的中文,但不是朱凱廸所說的,「未有經過諮詢及立法程序,便改變政治審查門檻。」而是指,鄉郊代表的候選人,務必簽署一份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對聲明的效力、不實聲明的後果,由誰審查、判斷、決定,本地條例已有規定,不再贅述。
經過審查,選舉主任發現,在簽署聲明之前,朱凱廸議員就職宣誓已經通過,但2016年10月他還刊文主張「民主自決」、「主導權在於港人、而非北京或任何代理人」;他還與「眾志」、劉小麗發表共同聲明,維持不支持「港獨」的立場,但不接受中國擁有香港特區的主權,並認為「獨立是香港的一個選項」。
這樣,選舉主任認為有矛盾,兩度詢問朱凱廸,他還答覆說不支持「港獨」,但認為「和平主張『港獨』是受基本法保障的權利。」這就好比說,朱凱廸不支持公然「搶劫」,因為這使用武力;但他支持「盜竊」,因為這是和平的;他也支持「欺騙」,因為這也是和平的。
對此,任何人可以明確推斷,朱凱廸不擁護基本法。基本法第1條就明確表示:「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不論採用「自決」,還是其他任何方法,都不允許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而獨立。該法第12條還規定:「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政府」,也就是說,中國享有香港的主權。但這是朱凱廸不能接受的。
假效忠假擁護
由此看來,朱凱廸並不擁護基本法,至少不擁護第1條和第12條,這已經足夠使他不能獲得有效提名。選舉主任的決定沒有任何疑點,選舉主任用了「隱晦」一詞,是意思不明顯的意思,但含蓄的表述並不是疑點。何況行政判斷是不必按司法程序進行的。如朱凱廸對選舉主任的判斷有質疑,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當然,也可以改弦更張,放棄原來假效忠、假擁護的立場。
說到朱凱廸以普通村民身份參選村代表後,就要討論已經宣誓就職的立法會議員朱凱廸,是否有「違反誓言」之虞了。在此,涉及若干問題:
一是聲明和宣誓之異同。在香港特區的法律框架內,簽署聲明和宣誓是不完全相同的法律概念。前者輕,稱為「虛假聲明」;後者重,稱為「違反誓言」。作出虛假聲明的責任較輕,選舉主任只是認定提名無效,這是最輕的處罰,較重的處罰就要承擔刑責,但也不會太重。
面對的法律懲罰
違反誓言的處罰就比虛假聲明嚴重得多。在司法程序上,可以按藐視法庭或妨礙司法罪處罰。在非司法程序上,可按《刑事罪行條例》第32條處罰,該條規定:「如法律規定或授權任何人經宣誓後為任何目的作任何陳述,而該人在司法程序以外的情況下,經依法宣誓後故意做出為該目的具關鍵性的陳述,且知道該項陳述是屬虛假的或不相信該項陳述是屬真實的,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七年及罰款。」朱凱廸在議員就職宣誓後,又在村代表提名時作虛假聲明,可按此罪論處,比一般選民參選作虛假聲明,處罰嚴重得多。
二是何謂違反誓言。該名詞見於香港基本法第79條第7項,明確規定,立法會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三是違反誓言的責任。如前所說,違反誓言的責任有刑事責任,最高量刑為7年。如未經刑事處罰,立法會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議員通過譴責,可以喪失議員資格。但還可能在負有一定的刑事責任後,再由立法會主席宣告是否取消議員資格。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9條的規定,有監禁量刑一個月和三個月的區別。
朱凱廸及其支持者應當認識到,簽署聲明或進行宣誓,應當是真誠的、莊重的,並非兒戲。有些人的確是故意搗蛋,應當得到法律應有的懲罰,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有的人是做「秀」。為此,在簽署聲明和進行宣誓前,特區政府有關人員應當將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和香港特區法律的有關規定(不限於本文提到者),讓當事人知道,知所進退、避忌。香港基本法第104條並沒有要求鄉郊選舉的當選者依法宣誓,但事前的教育還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