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昨日,立法會內會否決休會辯論朱凱廸參選提名無效事件。朱凱廸參加元崗新村村代表選舉被DQ,在法理上毋庸置疑,不論在反對派眼中村代表的地位如何「微不足道」,但都屬於香港建制一環,同樣受到基本法104條要求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規管。香港的公職人員選舉都必須宣示擁護基本法,不能違反基本法規定,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連基本法也不擁護,這樣的人有什麼資格擔任公職?朱凱廸主張「暗獨」、「自決」被DQ是咎由自取,他無心服務村民,政治誠信完全破產,沒有資格參加村代表選舉。
朱凱廸不但在法理上不具備參選村代表資格,在其所作所為也不符合參選的要求。根據現行法例要求,參加村民代表選舉須符合5項資格:一是現有鄉村已登記的選民;二是年滿21歲;三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四是在緊接提名之前的6年一直在該現有鄉村內居住的居民;五是獲該現有鄉村至少5名登記選民提名。對朱凱廸而言,其中4項應該問題不大,而居住6年的要求卻存有不少疑點。
稱居元崗6年村民指從未見過
朱凱廸為參選,自稱2012年11月起居住在元崗新村,巧合地剛好符合有關要求,如果朱凱廸不是在6年前已計劃好參加村代表選舉,這樣的居住年期實在是太過巧合。更令人質疑的是,他自稱2012年11月開始居住在元崗新村,但據紀錄顯示他在2015年9月8日才更改選民地址,這不但不合理,更令人懷疑當中存在違法種票的行為。
作為一個以參選為職業的政客,必定會定期更新自身的選民住址,以避免受到外界的指責和詬病。既然朱凱廸自稱一早已經搬到元崗新村居住,但3年來一直沒有更新住址,顯然不尋常,不可能是無心之失,當中存在涉嫌「種票」的成分。
如果他在當區出選,足以構成「種票」指控,就算非在當區出選,故意將選民登記留在當區,也有為友好「種票」之嫌。執法部門完全有理由調查朱凱廸沒有更新選民地址的做法,是否涉及「種票」。
此外,朱凱廸自稱2012年11月起居住在元崗新村,符合參選要求,但值得留意的是,元崗新村並不大,整條村不過800個村民,有村民表示,日日在村內踩單車,卻從未撞見過朱凱廸。
以朱凱廸「社運本質」的高調作風,在居住6年的小村,竟然有村民表示從未見過朱凱廸,不是很離奇嗎?究竟是朱凱廸一直在村內「神隱」,還是他本尊根本不在元崗新村,也令人質疑。
從來沒有為村民做任何事
就當朱凱廸真的居住在元崗新村,既然他有意參選村代表,理應積極服務村民,就如選舉一樣,要參選就要落區進行地區工作,讓選民認識自己。朱凱廸不但低調,更從來沒有為村民做任何事,例如有村民指村內今年興建行山徑,承建商擺放材料的地方恰恰經過朱凱廸的選址,但村民指自己4個多月來經過該處不下50次,但從未見過朱凱廸,質問為什麼朱凱廸沒有為自己及村「維權」,要求承建商處理好材料?
又如今年9月中,「山竹」強颱風襲港,朱凱廸說自己為村做了很多事,但有村民給他看一張相,朱凱廸竟然連相中一條元崗新村通往外界的主要道路都不知道。當時道路滿是塌樹,都是村民自己清理,從來沒有見過尊貴的朱凱廸議員出來幫手。朱凱廸還說自己在颱風中為村民做了多少事,這不是公然說謊嗎?其誠信早已破產。
綜合事件只有兩個可能性:一是朱凱廸所謂在2012年11月就連續在元崗新村居住是說謊,可能他在當年已經租了上述單位但未有居住,反而居住在原來地址,因而沒有更新自己的選民登記,村民亦表示過去沒有見過朱凱廸,這樣朱凱廸就是公然造假,欺騙選舉事務處,可以作出追究。
二是朱凱廸在2012年11月已經在元崗新村居住,沒有說謊,但這樣他需要解釋,何以沒有更新選民登記,當中是否存在種票?而且,他既然長住該村,也有志參加村代表選舉,但多年來從來沒有為該村做事,所有精力都放在搞「暗獨」、「自決」之上,根本無心服務村民。不論哪個原因,朱凱廸都沒有資格參加村代表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