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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放權或違基本法

2019-01-29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對於律政司的檢控政策,大律師公會稱律政司司長身兼行政會議成員,「令公眾質疑」作出決定時會「偏頗」,應將所有檢控權力下放予刑事檢控專員,有立法會議員指出該建議抵觸基本法。律師會則建議將外判案件的6項因素寫進檢控守則,增加透明度。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昨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建議,律政司司長透過協定,將所有檢控權力下放予刑事檢控專員。

公會在文件中稱,英國檢察總長與多個檢控部門在2008年達成協定,將所有檢控權力下放予檢控部門,而律政司司長身兼行政會議成員,有較多政治曝光,「令公眾質疑」作出決定時會「偏頗」並「考慮」政治因素,此舉有助消除「偏頗」觀感,令法治免受「侵蝕」。

本身是律師的九龍東議員謝偉俊認為,律政司司長將檢控權力下放予刑事檢控專員,恐怕會抵觸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英國就容易做,因為英國沒有成文的憲法,香港未必適用。」

本身是大律師的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表示,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律政司司長不可能將刑事檢控權力獨立處理或下放。鄭若驊回應時同意有關觀點。

律師會理事、前會長熊運信就指出,律政司早前向公眾提供考慮是否外判案件的6項因素,然而現行檢控守則並沒有相關內容,為了增加透明度,律政司應將之寫進檢控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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