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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大灣區法律協同是發展的關鍵

2019-03-18

陳曉鋒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就是敢言」執行主席 法學博士

縱觀世界三大灣區的發展歷程都有非常寶貴的、先進的經驗,但是這些經驗遇到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時卻無法直接套用,其根本原因在於粵港澳大灣區所處的「一國兩制」的大背景。因此,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首先要考慮的是如何從頂層設計的角度解決好「一國兩制三法系」的法律協同問題。

基於頂層設計角度的法律協同問題,除了要「就法論法」之外,更重要的是以政治家的視野和法學家的思維才能破解大灣區內制度和法律的差異,達到既發展經濟,又有助於「一國兩制」的更成功實踐。目前,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律協同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國際法和大灣區內法律適用的相關問題。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保證下,現時已有超過200項國際條約和協議適用於香港,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等。因此,大灣區會面臨的一些問題既適用國際法,又可能適用國內法,如何協調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衝突是大灣區面臨的法律問題。

第二是屬於中央與地方權力邊際和粵港澳三地間關係的法律問題。中央和粵港澳的行政關係屬於中央和地方關係,對大灣區來說,粵港澳三地又不能完全等同於內地其他各省市之間的關係,其中還涉及到廣東省和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關係。根據憲法規定,地方政府對於地方事務具有一定的自主權,但是涉及中央管治權範圍如人才流動、便利通關和跨境建設等又不屬於地方事務。未來有必要通過法律明確中央和粵港澳三地的權力邊際範圍。

第三是粵港澳三地間司法協作與法律適用體制機制問題。隨着大灣區的發展,粵港澳三地間的司法協作顯得非常重要且必要,比如由於歷史等原因,香港與台灣、澳門和內地至今仍未有一套移交逃犯機制等等。因此,未來三地間司法協作也需要不斷探索多元化的解決機制,共建完善的灣區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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