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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辦事落實大灣區規劃綱要

2019-03-18

洪英毅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香港青賢智匯副秘書長 明匯智庫青年研究員

日前,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振民在北京出席由長平經濟論壇和騰訊社會研究中心主辦的「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系列學術研討會」時,提出建設大灣區的首要條件是要先研究粵港澳大灣區與「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關係,並嚴格貫徹法治原則。對此,筆者深表認同。

正如王教授所言,港澳基本法賦予港澳兩地獨立經濟體的地位,讓港澳兩地可以在經濟、貿易、金融等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領域享有高度自治,並分別作為獨立關稅區。因此,大灣區建設的制度邊界,在於港澳兩地之獨立經濟體地位、其獨立關稅區的地位、獨立的司法,以及獨立的法治均不容犧牲。

閱讀過《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下稱:《綱要》)的讀者,應該都會同意這是綱領性和指導性文件,因為內文並沒有就稅制、出入境安排等方面作具體規定。對此,少部分不了解國情、甚至別有用心的人危言聳聽,批評《綱要》不作具體的規定,是為了讓中央有更大空間侵蝕香港制度、文化及港人身份云云。

然而,筆者認為,這些規劃留白之處,正好反映中央對粵港澳三地政府的尊重和信任,好讓三地政府能攜手努力,以創新和務實的思維,將法律法規、市場需要,以及政治現實三者有機結合。

正如香港中聯辦主任王志民在今年兩會參與人大香港代表團審議發言中指出,透過基礎設施的「硬聯通」,以及機制規則的「軟聯通」,粵港澳大灣區將有效促進區域協同發展,讓香港突破自身發展瓶頸,且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至於如何有效達至粵港澳三地在法律服務、金融、醫療、建築等領域的機制規則「軟聯通」,筆者深信,其中一個方法便是如王振民教授所言,三地政府須在相關合作領域分別簽署具體的協議,並按照本身的法律程序將協議內容變成當地法律。

筆者期望,特區政府日後在與各大灣區城市達成協議前,能以務實開放的態度諮詢相關領域的持份者和專家,並將他們的訴求向協議各方如實反映。而在進行其後的本地立法時,更應確保新法不會與基本法和憲法相抵觸,避免引起司法覆核而耽誤了《綱要》的有效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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