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煒光
在立法會的《 國歌法》公聽會上,有官員被問到若貶損國歌的事發生在學校, 該如何處理?官員回應:相信老師會專業處理。 從政府部門各有所轄的角度看, 這是最自然的答案,但這不是最能解決問題的答案。
在現今的政治氣氛下, 學校外有「黃絲」輿論在找碴, 校內有個別學生受到其他「黃絲」學生組織影響,更有教協這「黃絲」組織虎視眈眈, 教師(以至校長)如何能專業處理學生在校內公開侮辱國歌的行為?
政府的角色之一扮演領導者,不同政策局官員是否可以互相幫助,共同按《國歌法》精神制訂指引, 讓學校有所依循呢?
國家便如我們的父母, 我們對父母可以有不同意見, 但絕不會侮辱自己的父母。 同理, 國歌是國家象徵, 在學校公開侮辱國歌,極不應當。 因此,學校理應有理、有據、有權、有責去禁制和處罰侮辱國歌的學生, 而「據」和「權」則源自政府。
筆者建議,政府宜發出指引給學校, 在校內侮辱國歌屬嚴重操守行為, 最低懲罰是記過, 最高懲罰是「踢出校、終身不獲錄取」。特區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捍衛國歌及國家尊嚴,責無旁貸。至於大學,在香港辦學便必須遵守香港法律,大學校園不是法外之地, 沒有「治外法權」, 若有學生觸犯法律,大學當局亦理應毫不猶疑地啟動紀律程序,特區政府亦應公開表示支持。
說到底,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有人若不承認這個國家,不對國家有起碼的尊重,就不應留在這裡。情況一如港人移民外國, 入籍時必經手續是「唱國歌」, 可見「尊重國歌」是國際標準。「泛民」不是經常說,要跟從「國際標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