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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與「原有」鄉村名冊分別

2019-04-18

《認可鄉村名冊》

※初稿於1973年訂定,當年名冊載有591條認可鄉村,至今全港獲核准的認可鄉村共642條。被納入名冊的鄉村須符合五個條件:

1.該鄉村在1898年經已存在

2.該鄉村名稱同時已納入1899年至1904年間制定的丈量約份地圖,以及1905年生效的集體契約內

3.該鄉村範圍內有私人土地根據地契屬於可建屋宇的地段

4.在小型屋宇政策實施前,政府曾以優惠條件在該鄉村批出鄉村屋宇

5.必須仍有跡象顯示自1945年以來連續有原居村民在該鄉村聚居

《原有鄉村名冊》

※其背景、用途和納入條件均與《認可鄉村名冊》不同

※發展局為《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而編制,目的為使原有鄉村村民可申請地租優惠

※個別鄉村是否被納入,只視乎地政總署署長可否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藉審查集體契約的附表,而令他信納某鄉村在1898年已在香港存在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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