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鄉村名冊》
※初稿於1973年訂定,當年名冊載有591條認可鄉村,至今全港獲核准的認可鄉村共642條。被納入名冊的鄉村須符合五個條件:
1.該鄉村在1898年經已存在
2.該鄉村名稱同時已納入1899年至1904年間制定的丈量約份地圖,以及1905年生效的集體契約內
3.該鄉村範圍內有私人土地根據地契屬於可建屋宇的地段
4.在小型屋宇政策實施前,政府曾以優惠條件在該鄉村批出鄉村屋宇
5.必須仍有跡象顯示自1945年以來連續有原居村民在該鄉村聚居
《原有鄉村名冊》
※其背景、用途和納入條件均與《認可鄉村名冊》不同
※發展局為《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而編制,目的為使原有鄉村村民可申請地租優惠
※個別鄉村是否被納入,只視乎地政總署署長可否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藉審查集體契約的附表,而令他信納某鄉村在1898年已在香港存在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