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4月9日,香港區域法院陳法官宣判「佔中九犯」罪成,獲准保釋,等候判刑。「末代港督」彭定康隨即批評,「港府以過時的法例檢控,是政治報復」;反對派法律界中人亦持類似觀點。對政府採用「公眾妨擾罪」起訴9名嫌犯,筆者並不認為過時,也不認為是政治報復。9名嫌犯的犯罪基本事實都成立,沒有任何嫌犯脫罪,只是個別嫌犯的個別罪名不成立。從判詞可以看到,定罪是由相關的證據和有關法律推斷的,並非政治報復。
其實,特區政府對違法「佔中」以「公眾妨擾罪」起訴,似嫌片面。「佔中」是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但不限於公眾妨擾,還有其他罪行,其造成社會動盪、法治破壞、經濟損失、人心不安、引發旺角暴亂和「港獨」暴行,不但危害社會公共秩序,而且危害國家安全,並非「公眾妨擾罪」可以囊括,還有其他罪名可以追究,可以數罪並罰。
選擇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檢控合理
判詞對選擇普通法上「公眾妨擾罪」作了說明,「公眾妨擾罪」有普通法(判例法)和成文法上的犯罪的分別,但選擇普通法上的犯罪,不是純粹量刑輕重的考慮,而是普通法上的罪行比成文法上的罪行,範圍更為廣泛。
香港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檢控方選擇以普通法或成文法的公眾妨擾罪起訴,都是可以的。
但違法「佔中」危害社會,後果極壞,香港經濟損失極大,成文法的「公眾妨擾罪」,量刑太輕,不相稱,選擇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更為合理。
另一方面,基本法第84條規定:「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採用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不但範圍較寬,可以參考的司法判例也較多。對檢控方的選擇,雖然判詞沒有引述基本法的規定,但判詞是有理由支持的。
對罪名是否過時,香港社會有不同意見,彭定康也不過人云亦云。在此涉及:(一)普通法「公眾妨擾罪」是否過時。(二)如果過時如何處理。
對第一個問題,在英國刑法的教科書和案例匯編上,可以找到「公眾妨擾罪」的最早案例大概是300多年前,的確相當古老。但古老的案例不等於過時。判詞引述的2006年英國上議院法庭審理的R v Rimmington (2006)案,是最權威的普通法「公眾妨擾罪」案例。判詞引述的2018年R v Stockli(2018)是最近的案例。
普通法本身就是案例法,數百年前建立的案例未必過時,可以歷久彌新,也可以翻舊變新,普通法的判例是不會、也不可能自行消滅的。在當代普通法的法庭打官司,有當事人的大狀引述數百年前的判例,並非十分罕見。
除非有關判例被立法所修訂,或被後來的法庭所推翻,否則,普通法不可能久廢湮沒。不像羅馬法,如果法律條文太久未被引述,就可能完全消亡。香港採用的是普通法,彭定康沒有搞清楚,就說特區政府用了過時的法律,只能證明他自己是法盲。
對第二個問題,以教唆訴訟(champerty)的罪名為例說明。該罪名起源於幾個世紀前的英國,但美國早就無此罪名,律師與當事人打官司分成(分贓),是正常不過的。但在英國,直到1967年制定的刑法法(Criminal Law Act)才廢除了此罪。該法沒有引進香港,香港還有此罪,沒有過時的問題,未經立法修訂或經判例捨棄,依然存在,可以隨時引述。普通法的法律要是有過時的問題,也應由立法機關或法官來決定,彭定康無權置喙,他不比法大。
「煽惑」違法可以入罪
還有意見認為,「佔中九犯」的控罪和定罪是以言入罪。在「佔中九犯」案中,總共起訴了6項罪名,排除了重復,就只有3項罪名。這3項罪名是「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和「煽動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上述罪名的「串謀」、「煽惑」、「煽惑他人煽惑」似乎是以言入罪。其實,言論表達入罪也是常識,不知為何有人不明白;言論也是行為,也可以入罪的,例如誹謗、宣揚色情都屬於言論的範疇,都可以入罪。
有人認為,只要不採用暴力手段,就可以免罪,此話誤甚。違法「佔中」標榜「愛與和平」,根本虛假。據警方統計,「佔中」期間有130名警員受傷,「愛與和平」會傷害別人、會使人受傷嗎。即使無人受傷,也可治罪。
所謂「佔中」,據說有六個階段,包括啟蒙鼓吹、受蒙加入、設計方案、公民抗命、佔領威脅、爭取(無法理依據的)普選。前三個階段都屬於言論的範疇,但並非不可以治罪。香港法律對犯罪的準備、策劃和鼓動,有兩種應對方法:(一)與本罪掛u。《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規定了串謀罪,第159C規定了罰則是與所串謀的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規定了煽惑的懲罰是與本罪掛u,強調如本罪是普通法上的犯罪,煽惑本罪的量刑可以以最高刑論處。(二)不與本罪掛u,煽動本身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煽動罪」就是如此。
「政治報復」論是不懂法的外行話
有些人看不起普通法,這是不懂普通法的外行話。「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保留香港原有法律是有智慧的,問題在於執行和適用。
如何處理「法不責眾」問題。據報道,參與違法「佔中」有一萬多人,他們都觸犯了「公眾妨擾罪」,但如全部起訴,香港沒有足夠檢控人員和辦案人員。像「佔中」這樣大規模的違法運動,參與者都具有共同意慾,但大部分參與「佔中」的學生僅起到次要作用,是從犯。對從犯,可以考慮從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這樣做不違反法治。
而煽惑他人進行違法佔領的少數人,是這場共同犯罪的組織者,是主犯。串謀、策劃這場共同犯罪、提出非法口號,竭力要實現非法目的領導者,是首犯。這些煽惑、串謀等具有言論性質的行為,比具有行動性質的實際佔領行為,更具社會危害性。針對「佔中九犯」的檢控、判刑,尤為重要。此非政治報復,乃是依法治港。
本案判詞甚長,共246頁、764段、246個腳註,閱讀頗為費時。判詞再次確認,「公民抗命」不得作為刑事罪的辯解理由,是正確的。大家關注4月24日的量刑,且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