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宏斌博士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會長
台灣殺人案疑犯早前因洗黑錢罪成被判監29 個月,但預計最快今年10 月便可刑滿出獄,如果修訂《逃犯條例》未能在今個立法會年度內通過,他便很大機會在獲釋後逃到外國,這是相當的令人無奈,對死者的父母而言,更是二次傷害。因此,修訂《逃犯條例》是有一定的迫切性。然而,有議員在審議《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中一直拉布,令討論遲遲未開始。
現時香港只跟20個國家及地區就移交逃犯達成雙邊協定,與其他100個地方則尚未有相關協議,顯示本港的《逃犯條例》非常落後,必須及早修正,堵塞漏洞。
有人千方百計阻止審議《逃犯條例》,筆者明白當中涉及其政治立場,在此不作評論,但他們的支持者卻往往是因為對條例有誤解而過度擔憂,有關當局確實有必要向大眾再作清晰的解說。
事實上,筆者看到有少數市民因不滿修訂《逃犯條例》而埋怨台灣殺人案受害者的父母,這是不理智和不公平的,亦讓人痛心。其實保安局李家超局長在廠商會與我們會面時曾透露,該案只是冰山一角,還有多個個案因與涉事地區並無移交逃犯協定,讓涉嫌犯下嚴重罪行的人士能繼續逍遙自在地在港過其生活,冤者未得昭雪,亦讓港人陷於危險之中。
人人也說法治向來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和競爭優勢,這不但是我們最引以為傲的地方,也是今次修訂條例背後的理念,即彰顯法治。而修訂《逃犯條例》中對港人最關鍵的保障,就是任何引渡或移交,都不是一人話事,而是都必須經由香港本地法庭批准,保證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嫌疑人可以為自己辯解,亦有上訴的機會。如果有人認為法庭不能作出公平審訊和把關而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豈非就是質疑本港的司法獨立和對制度不信任嗎?
《逃犯條例》是國際間打擊罪行的慣常做法,英美等國也有跟司法制度較落後的國家簽訂協定,香港法律屬英美法體系奉行普通法,亦不是首次有逃犯移交協定,筆者很不明白,為何與其他地方簽就是伸張正義、合情合法,跟自己的國家簽就是有違「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甚至危害人權和自由?這是雙重標準。
在修訂《逃犯條例》草案中,政府提出剔除當中九項個人及商業罪行不作單次移交,並將單次移交的門檻由在港可判處一年以上,提高至三年以上的罪行,這是從善如流。雖然坊間有聲音認為有關做法是向商界傾斜,但筆者希望大眾明白,商界是最早及最頻繁回內地或其他發展中國家的一群,他們所承受的法律風險往往比其他只到當地旅遊幾天的人高許多,加上數十年前很多地方的法制確實尚未如今天般完善,而《逃犯條例》又不設法律追溯期,故政府剔除部分罪行是合情合理的。
修訂《逃犯條例》有其需要,建議各黨派及議員以務實的態度處理問題,理性地在立法會平台上對有疑惑的條款作出討論,得出大部分人也可接受的方案,而不是浪費時間把事情無了期地拖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