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厚立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港島各界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
香港少女在台灣被殺案發生後,特區政府尋求修訂《逃犯條例》,把條例適用範圍擴展至內地、澳門和台灣等。鑑於兩岸四地交流日益頻繁,因此建立有效的移交逃犯機制,完善跨境司法正義,實屬理所當然。
自保安局提出修例建議以來,有人借機煽動民情,把修例形容為「送中條例」、「法治淪陷」、「拉人返大陸」,指政府要完成《逃犯條例》修訂,不止是要對付香港人,而是要對付全部在香港人士,所有人隨時被引渡回內地受審,每一個來香港的人都有危險,香港不再是國際城市云云。這些炒作民粹、恐嚇市民的說法,企圖激起民粹極端主義,為近年逐步降溫的兩地矛盾煽風點火。
修例是為了體現社會公義,避免香港成為「逃犯天堂」,既是堵塞法律漏洞的應有之義,也是「國際慣例」,實在是無可厚非。《逃犯條例》只針對逃犯,香港作為世界聞名的法治社會,絕大多數港人奉公守法,怎可能說「人人是逃犯」?這不僅是對全港700萬市民的侮辱,亦是對香港法治的侮辱。
《逃犯條例》具有多重保障,首先,修例不存在移交政治罪犯,引渡只能用於嚴重罪行,這些嚴重罪行有明確定義,不會影響言論採訪等自由;第二,即使控罪沒有顯示任何政治因素,但因為種族、宗教、國籍或政見的檢控,也不能處理;第三,修例確保特區行政、法院雙重把關;第四,所移交的逃犯必須兩地同時刑事犯罪的,才能移交;第五,疑犯不能引渡至第三方地區或國家,例如疑犯被引渡至澳門的話,澳門就不能將疑犯引渡到內地。第六,死刑不會引渡。
香港目前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包括美國、法國、韓國等國家,在國際法治指數排名都比香港排名為低。香港能與其他國家簽訂逃犯移交和司法互助的安排,卻不能向自己國家的其他地區移交逃犯,這在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司法管轄區都是不可想像的,是香港司法制度中明顯的漏洞,應該盡快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