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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門檻研提高至「判監逾七年」

2019-05-29
■李家超表示,香港移交的港人在外地受審後若罪名成立,「可以考慮」讓該名港人回港服刑。 資料圖片■李家超表示,香港移交的港人在外地受審後若罪名成立,「可以考慮」讓該名港人回港服刑。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各界就《逃犯條例》修訂提出多項建議,到底哪些「有得傾」?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在接受電視台訪問時表示,讓港人回港服刑的建議「可以考慮」,同時「正認真考慮」提高移交門檻至判監7年或以上的罪行,惟對在法例中加入「更多人權保障」的法律條文,他就有保留。

香港總商會主席夏雅朗及理事林健鋒日前在與李家超會面後建議,特區政府應將修例中罪行刑期逾3年即可移交的建議,上調至刑期逾7年才可移交。李家超在接受電視台訪問時指出,社會上都認同《逃犯條例》是針對嚴重罪行的,政府是次提出修例,亦是朝茼馱閬V,故會認真考慮引渡/移交罪行的監禁刑期由3年提高至7年。

就資深大律師、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漢清此前建議,希望保安局考慮香港居民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受審服刑後,可以視情況申請回港服刑。李家超表示,有關建議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向,因為現時香港法律中亦有《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讓外地被判刑的人回港服刑。

不過,該條例不適用於內地,若要全面做到就要修改另一條法例,故他表示須待今次修例後,再與內地有關部門協商有關的做法。

增人權保障可作「附加」條件

在增加人權保障方面,李家超表示,可以在與請求方商討協議時附加要求,要對方履行,包括加入家屬探望、律師代表等要求。被問到為何要以個別個案形式處理而非寫入法例,他解釋,香港是次修例,是針對全球所有司法管轄區,特區政府要保持靈活性,讓處理移交個案時,可按實際情況去要求需要有什麼進一步的限制。

至於什麼時候才可以將有關保障列入條文,他坦言要待國際上就移交逃犯一事發展到一個地步,而特區政府又認為是合適的時候,這是可以考慮的,但這並非今次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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