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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街頭藝人必須達四項標準

2019-06-05

練懿樂是台灣著名的街頭藝人,他最為人津津樂道的,是於2015年在信義街頭與歌手林俊傑合唱,令他知名度大增。當初走上街頭表演,既為賺取一點零用錢,也為鍛煉自我。他仍記得,當年在基隆的地下道演出,一天下來,收獲10塊台幣(約2.5港元)。「很慘啊!」他憶述。不過,他坦言,有人願意停下腳步聽自己唱歌,那份滿足感千金難買。現時他主要接婚禮的商業演出,但只要有空,仍然會走到街頭演出。「還是很喜歡在街頭演出的感覺。」在台灣,若想走上街頭演出,必須通過考核。當地對於表演地點的規劃也有詳細的考慮。「所以不會出現很多人擠在一起的問題。」練懿樂也曾在香港街頭演出,他覺得香港的觀眾比較熱情,台灣的則比較含蓄。

要在台灣成為街頭藝人原來必須領有「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證」,據台北市文化局網站上資料,每年四月申請人可於台北市文化局報名,當局受理申請後,申請人要接受「面試」,內容包括現場解說、操作、示範或展演,再由審議委員會依技藝、現場互動、是否適合街頭演出及造型、設計、整體感等四項標準進行審議,通過者才可獲取活動許可證。香港是否也可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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