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 香港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8月13日着實是香港黑暗的一天。擾亂香港兩個多月的黑衣暴徒和激進分子,繼8月12日圍堵香港機場、迫使機場停止運作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後,在8月13日變本加厲,又以一名女示威者在尖沙咀被擊傷右眼為藉口,強「屈」是警方布袋彈所傷,發起「百萬人塞爆機場」活動,並呼籲參與者以黑布遮住眼睛,來表達「警察還眼」的訴求。
電視畫面所見,暴徒當天干犯了多條刑事罪行,包括非法禁錮、傷人、襲警、刑事毀壞、非法集結等罪行,而最嚴重的一條是這些暴徒可能已觸犯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第15條的「危害機場的安全的非法行為罪」,這條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8月13日的圍堵機場,明顯暴力升級,在離境禁區閘口用行李手推車阻塞通道、升降機及行人電梯,高舉標語及高叫口號,粗暴阻礙中外旅客登機,連小朋友及坐輪椅的長者都不讓其通行,更無理肆意暴力襲擊內地旅客,有兩名內地同胞因此受傷。
一名內地旅客僅因為被暴徒懷疑是「內地公安」,就遭到上百暴徒圍攻數小時,拳打腳踢,不但身體多處受傷,還被暴徒用索帶反綁其雙手,並貼上「我是公安,我來破壞示威」的字條羞辱。另一名則是《環球時報》派往機場做採訪的記者付國豪,他因為支持香港警察而慘遭暴徒非法圍困數小時,被拳打腳踢,手腳也被綁住,暴徒對他極盡羞辱,最後要由警方和救護員幾經辛苦才能救出他。
另外,暴徒甚至追打抱住小孩的旅客,簡直無法無天,行為令人齒冷。
暴徒在機場干犯多條刑事罪行
根據 《航空保安條例》 第15條的規定 :
(1)任何人利用任何器件、物質或武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故意在服務國際民航的機場內作出任何暴力行為,而該暴力行為 --
(a)導致或相當可能會導致死亡或嚴重人身受傷;及
(b)危害或相當可能會危害該機場的安全運作或該機場內的人的安全,
該人即屬犯罪。
(2)任何人利用任何器件、物質或武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非法和故意 --
(a)摧毀或嚴重損毀 --
(i)為在服務國際民航的機場內提供設施而使用的財產(包括如此使用的儀器或設備);或
(ii)在上述機場內並非正在服務中的任何飛機;或
(b)令上述機場的服務無法繼續進行,
從而危害或相當可能會危害該機場的安全運作或在機場內的人的安全,該人即屬犯罪。
機場在當天下午4點半宣佈停止當日所有航班登記服務,除了影響大批香港市民、乘客外,更重創香港作為國際航空樞紐的形象,香港機場亦再一次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踐踏他人自由權利是香港之恥
香港本應有着文明法治的社會形象,但都被這班黑衣暴徒破壞殆盡。他們的所謂示威,絕不和平、也絕不理性,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發生的事情,絕對是在破壞香港法治,動搖香港發展根基。這些人滿口粗言穢語,行為暴力,蠻不講理,非但暴力阻止中外旅客登機,更公然違法對內地旅客拳打腳踢,動用私刑,極盡羞辱,此等行為與禽獸無異,視法律如無物,必須追究到底。
這班黑衣暴徒以這樣的方法爭取所謂民主、自由,粗鄙而野蠻,瘋狂踐踏其他人的自由和權利,破壞法治,簡直丟人現眼,是香港之恥。所有希望香港好的市民,必須反對暴力,全力支持警隊執法,撥亂反正,盡快恢復社會秩序,香港才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