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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潛台逃犯必須嚴懲

2020-03-18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近日,有泛暴派政客聲稱,將在台灣開餐廳及公司,聲稱要「依法給流亡台灣的香港手足提供工作等協助」。這些所謂「手足」,根本是香港的逃犯,協助逃犯免受法律制裁,本身就有違法之嫌,絕對不會得到社會認同和支持。

另外,這樣做只會煽動更多年輕人進行「港獨」等「顏色革命」違法暴力活動,破壞香港法治和安寧,「攬炒」香港,還以為犯案後可以潛逃台灣,逃避香港法律制裁。

更令人質疑的是,泛暴派政客充當逃犯「保護傘」,財源從哪裡來,有沒有涉及「洗黑錢」?如果協助「手足」、逃犯的人是區議員,更可能觸犯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7年監禁。

有關行為也違反區議員在競選時作出的「法定聲明」,即沒有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能觸犯《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的第104條的「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這些瀆職的泛暴派區議員,協助逃犯,以政治凌駕法治,故意疏忽職守,破壞區議會聲譽,特區政府應嚴肅處理,追究其法律責任,取消這些違法違規區議員的資格。

此外,如果有意協助「手足」的人是律師、大律師,本應向執法機關舉報逃犯,以捍衛法治公義,但這些律師、大律師卻知法犯法,令到法律界蒙羞,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應主動介入,採取必要的紀律處分,為業界清除淤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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