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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制美國措施屬外交事務 不損「一國兩制」

2020-03-20

顧敏康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高級顧問

新冠肺炎全球肆虐,美國政府防疫乏力,但對付中國卻無所不用其極。在這種背景下,中國被迫還擊。近日中美外交角力的始作俑者正是美國。此次外交部採取針對美國打壓中國媒體的反制措施,是中央政府依據《基本法》享有的外交事務權力,是一個正確的開始,可以成為憲制慣例。

今年2月3日,《華爾街日報》刊發美國巴德學院教授米德所撰《中國是真正的亞洲病夫》一文,引發中國人民和政府的憤慨。然而,《華爾街日報》拒不道歉和處理有關人員,無真正承擔責任;2月19日,我國外交部宣佈,從即日起吊銷美國《華爾街日報》3名駐北京記者的記者證,並限定他們5天內離境。隨後,美國國務院採取不對等的報復措施,限制5家中國駐美媒體的中國籍員工數量,變相驅逐中國媒體記者達60人。3月18日,我國外交部發表聲明宣佈,針對美方大幅削減、實際驅逐中國媒體駐美機構員工,中方要求《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華盛頓郵報》年底前記者證到期的美籍記者從即日起4天內向外交部新聞司申報名單,並於10天內交還記者證,今後不得在中國,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從事記者工作。

反制措施合情合理

外交報復通常是指一國在遭遇另一國外交損害而採取對應的反制措施。誠如有專家指出,外交報復作為外交的一項基本原則和慣例,自古以來就廣為使用。通過外交報復這一國家行為,對施害國予以回擊,維護本國利益。從《華爾街日報》歧視華人,到美國變相驅逐中國媒體,中國奉行「來而不往非禮也」的做法,屬於合理正當防衛,無可指責。相反,美國政府一邊制裁中國駐美記者,一邊說「中國干預新聞自由」,令人有「賊喊捉賊」之感覺。

外交部限制3間美國傳媒機構的採訪活動,香港外國記者會(FCC)和一些反對派議員暴跳如雷,聲稱此決定違反《基本法》,等同「「一國兩制」已死」。

反對派不止一次說「一國兩制」已死,誰也不會相信他們的說法。不過,外交部的決定是否違反《基本法》是必須回應的,借此還可以重溫一下《基本法》。

外交事務權屬於中央政府

反對派認為根據《基本法》,香港對外國人的工作簽證,都是由香港入境處來決定,若此制度出現變化,則意味將嚴重削弱「一國兩制」。反對派沒有指出具體違反《基本法》哪一條。筆者覺得比較相關的是《基本法》第154(2)條:「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請注意,這裡有個「可」(May)字,應該如何解讀呢?「可」字的中文解釋很多,但在這個條文裡,「可」字表示許可、同意、准許的意思。

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香港入境處被許可處理外國人的工作簽證,但是,當涉及國家主權利益的特殊情況時,就應當遵循《基本法》第13條的規定。該條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外交報復涉及國家利益,是國家行為,香港作為國家的一部分,必然要跟隨。否則,又如何體現「一國兩制」中的「一國」呢?

如果說,外國人的工作簽證可由入境處決定,是一種常態的話,那麼,當涉及《基本法》第13條時,入境處就必須遵從國家行為的特殊情況。外交報復是外交行為的一部分,與新聞自由並無直接關係。

況且,目前外交部的決定僅限於向外交部申請記者證的記者不能在香港和澳門工作,即是說,這些記者離開內地後如再申請港澳記者工作時,香港和澳門特區政府理應跟從外交部的做法拒絕他們。除非外交部有進一步的公開決定,此3家報社原有駐港的記者應該可以繼續在香港從事新聞工作。

「一國兩制」理應「一國」為先,中央尊重「兩制」,但不等於放棄權力。《基本法》中一些涉及主權的條文今後要認真實施,才能真正落實「一國兩制」。

當然,如果大家覺得《基本法》關於主權的條文不夠清晰,全國人大常委會完全可以根據《基本法》第158條作出明確解釋。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理解「一國兩制」的初心,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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