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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用武克制 與國際標準一致

2020-05-16
■ 去年10月1日,一名警員在荃灣保護同袍生命的危急時刻,開槍射中一名黑衣少年的胸部。資料圖片■ 去年10月1日,一名警員在荃灣保護同袍生命的危急時刻,開槍射中一名黑衣少年的胸部。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監警會在報告中指出,根據他們審視所收集的事實可見,警方過去數月在處理示威活動時,為了維持治安、保護財產,以及避免警務人員及他人受到傷害,有時需要使用法律所容許的武力,和國際標準一致。在使用槍械方面,警方在12宗開槍事件發射19發子彈,均經由管理層作出檢視,證實並無違規,亦無接獲關於使用槍械的須匯報投訴。監警會認為警員在使用槍械方面保持克制。

報告指出,在去年6月26日至今的多場大型公眾活動中可見, 警方面對示威的激烈暴力情況,已需要使用到第六級程度的武力,即使用槍械,這是為了應對維護法紀時所遭遇的襲擊,包括破壞社會安寧、騷亂、毀壞財產、縱火,及當警員被人用武器襲擊時作出的自衛。至今,超過590名警務人員受傷。

暴力示威者具侵略性的行動,在去年10月至11月最為激烈。報告指,暴力示威者近距離或從高空向警員及警車投擲汽油彈,警員確實處於生命受威脅的處境中。根據警方使用武力指引及普通法自衛原則,警務人員有充分理由使用槍械以保護自己及同袍的人身安全,以及平息騷動或暴亂。據觀察,在整個大型公眾活動活動中,警務人員在槍械使用方面保持克制,基本上只使用了低殺傷力武器。

12宗開槍符合程序通例

截至今年2月29日,警方於12宗開槍事件中使用了19發實彈,涉及13名警務人員。報告指,警員只有在行動中「落單」,或一小隊人遭到激進示威者使用有可能致命的武器襲擊,或警員認為施襲者企圖奪取佩槍時才開槍制止。大部分開槍事件均屬示警作用,而有3名施襲者實際被開槍擊中,1人左胸中槍,1人左大腿中槍,另1人則上腹中槍。3名傷者已出院。

報告提到,警方就使用武器有嚴格指引,並設有程序檢視警務人員發射實彈的個案。警方在《程序手冊》中提醒警員在人多擠迫的地方開槍時要謹慎評估,以免危及旁觀者的安全。《警察通例》第二十九章訂明,警務人員在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可使用槍械保護自己或任何其他人士。

監警會強調,要全面研究香港警隊使用武力的情況,至少亦需簡略研究國際間可資比較的司法管轄區的「使用武力原則」,包括英國、美國、澳洲及加拿大,他們不但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法律標準也與香港大致相同,其法律規定使用武力的總體原則是,應在充分考慮具體情況下,使用合理、必要及/或合乎比例的武力。綜合這些原則概述,香港警務處的武力使用原則,與其原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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