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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暴動青 認罪囚4年

2020-05-16

官:預謀暴力攻擊法治不能忍

在去年6月12日金鐘暴動,一名任職救生員的青年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成為修例風波首名承認暴動罪判監的被告。法官胡雅文在判刑時強調,集會自由並非絕對,示威者一旦使用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就已超越界線,須受法律制裁。當時,警員正在保護立法會,被告與其他參與者的行為如同直接攻擊法治,是任何文明和多元社會不能容忍的,故量刑須具阻嚇性。被告家屬聞判哭成淚人。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男被告冼嘉豪(22歲),於本月4日承認一項暴動罪。法官胡雅文指,暴動罪最高可判監10年,判刑時須考慮該暴動持續時間、涉案人數、使用武器等12項元素。

胡官強調,市民和平集會的自由是受到法律保障,但集會自由並非絕對,示威者一旦使用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便會超越界線因而需受法律制裁,若公共秩序未能維持,社會恐陷入無政府狀態,故暴動罪的量刑須具阻嚇性。

胡官指,本案明顯較梁天琦一案更嚴重,當日警員正在執行保護立法會的職責,示威者多次襲擊警員,暴力程度隨着每次衝擊逐漸升級,導致這場直接攻擊法治的暴動發生,情況比「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於2016年參與的旺角亞皆老街暴動更嚴重。

攻立會襲警 罪責顯而易見

胡官續指,示威者當日以磚頭等硬物投向警員,又以鐵馬衝擊警方防線,當時警員已被逼到牆邊,若非警員施放催淚煙驅散人群,暴力定必更嚴重及維持更長時間,這是任何文明和多元社會不能容忍的,且閉路電視拍到被告有積極參與,其罪責顯而易見。

胡官指,當時現場示威者均蒙面,不少人手持自製盾牌,有人將雨傘由後方遞到前線,行人路的路磚被人掘起及堆積準備作擲向警員之用,這些行為反映某程度上有預謀行事。雖然被告有悔意及感到愧對家人,但法庭同時要平衡公眾利益,遂以監禁6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刑期為4年。

被告乘囚車離開法院時,有人喊口號及揮旗聲援,被告母親則哭成淚人,不停拍打囚車車窗。警方代表昨日在庭外表示,法庭裁決反映暴動罪的嚴重性,市民應引以為鑑,暴力絕對不是表達意見的方法,切勿受人煽惑犯法,否則可能如本案被告那樣獨自面對牢獄生涯。

另外,就去年9月29日港島區發生的大型暴力事件,警方已向98人控以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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