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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時評】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應盡責任

2020-05-23

紀碩鳴 資深評論員

香港回歸已近 23 年,但維護國家主權不受傷害的立法一直都是空白。《基本法》第 23 條表明,香港有憲制責任自行立法,以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的責任。但這一立法遭遇各種阻力和干擾,2003年政府23條立法遭遇滑鐵盧,之後一直難有機會再啟。法律缺位,「港獨」和「自決」冒頭,國家主權和安全在香港屢遭挑戰、前所未有。香港不能承擔國家安全的責任,留下國家安全的風險口,對貫徹「一國兩制」、依法施政的威脅愈來愈大。

有見及此,全國人大決定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將相關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以完善香港法制,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狀態下的香港繁榮穩定。國家安全立法屬於中央事權,這是國家行使了全面管治權力,督促作為國家特別行政區的香港盡快履行國家安全責任的應有之義。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無論國法還是家規,都是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家庭和睦的基石。《基本法》第 23 條表明香港有憲制責任自行立法,此法律條文禁止香港「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香港回歸後,遲遲沒有依基本法23條立法,香港法律體系未能保障國家安全,分裂及危害國家的勢力自然有恃無恐,並逐漸坐大,香港不時暴露在國家安全不設防的危機中。法治束手無策下,全國人大的立法決定旨在協助香港亡羊補牢,避免無窮後患。

事實上,世界上絕大部分法治完善的國家,都有維護國家統一的相關法律或條款,幾乎每個國家都有反分裂、反叛國方面的針對性立法,這是國際慣例。1947年7月26日,美國總統杜魯門簽署了《國家安全法》,這是美國針對國家安全問題制定的一部法律。該法創建了國防部、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情報局和國家安全資源局等機構,為二戰後美國軍事與情報系統的重組和外交政策的調整奠定了基礎。這是國家法律,聯邦制的各州都必須無一例外遵守。其後,各有關國家紛紛從本國國情出發,制定了各自的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防外敵除內患以確保自身安全。

1997年香港回歸,即使香港的生活方式和治理制度維持資本主義不變,但國家安全和香港安全一脈相承,沒有「一國」,談何「兩制」,分裂了國家主權,沒有統一的「一國」作後盾,「兩制」的安全和發展利益必將不保。

沒有一個國民不是國家安全的受益者,香港同樣如此。可以明確,國家安全是一種戰略考量,是凝聚全民力量維護整體穩定的大格局。為國家安全立法,擔負起國家安全的責任,是香港的憲制責任,必須履行,只有那些為數極少的衝擊國家主權、罔顧全民利益的犯罪分子,才會真心感覺到寒意和害怕。

香港盡享「兩制」的便利和自由,同時不能抵觸必須維護「一國」的主權,承擔國家安全的責任。這不僅是發展的邏輯,還是政治和社會穩定的定海神針,此中涉及的,是中國的利益、香港人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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