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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信任特區體現「一國兩制」原則

2020-06-23

姚志勝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

港區國安法是一部突出主體責任、統籌制度安排、兼顧兩地差異的重要法律,其中的一個鮮明特點,就是最大程度信任特區、依靠特區,貫徹「一國兩制」原則,尊重香港法律,最大程度保護人權,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特點。港區國安法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保護的是遵紀守法的絕大多數香港市民,既合理溫和,又有強有力的執行機制,大大加強了香港社會對國安立法良好執行的信心。期待全國人大常委會早日通過立法,推動香港盡快實現由亂變治,讓香港發展重回正軌,聚焦經濟民生。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日前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公布了法律草案的說明,明晰了涉港國安立法面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港區國安法的主要內容,有利香港社會正確認識和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港區國安法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區

制定港區國安法是中央在關鍵時刻為完善「一國兩制」及保證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所作的重大舉措,具有必要迫切的大背景:過去1年來,反對派連同「港獨」組織和本土激進分離勢力,勾結西方敵對勢力發動連串「黑暴」恐怖行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政治安全和香港公共安全,香港的「一國兩制」實踐遭遇前所未見的挑戰。然而,香港特區現在並不具備自行完成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社會基礎和條件;國安事務亦涉及複雜的國際問題,香港自己處理國安工作存在短板。

從港區國安法的主要內容看,港區國安法是一部突出主體責任、統籌制度安排、兼顧兩地差異的重要法律,充分考慮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特區的具體情況,體現了對「一國兩制」相關制度機制的健全完善,對「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和香港長治久安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港區國安法的一個鮮明特點,是最大程度信任特區、依靠特區,明確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特區擔負主要責任。在這方面的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檢控和司法工作都由特區去完成,絕大多數案件都交給特區辦理。根據立法主體內容,特區成立維護國家安全決策機構,統籌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特區並成立專門部門、配備專門力量、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處理;香港特區對本次立法規定的絕大多數犯罪案件亦行使管轄權。更重要的是,《草案》強調中央實行管轄的案件只限於少之又少的「特定情形下」,即是在特區對「管不了、管不好」的特定案件,中央才會出手,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構的責任。由宏觀層面、執行層面到案件管轄等方面,港區國安法都凸出了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為國家服務的主要責任,這是貫徹「一國兩制」原則、尊重香港法律的重要體現。

港區國安法是合理溫和「有牙老虎」

相對於世界各國的國安法,從《草案》三方面可見港區國安法是一部合理溫和的國家安全法:

第一,港區國安法針對的是觸犯《草案》所規定的4種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客觀上只會是極少數人,保障的是絕大多數市民的基本權利。

第二,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依法保護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與國際公約精神相符,最大程度保護人權。

第三,港區國安法亦充分考慮香港特殊性,做到立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區本地法律的銜接、相容和互補,也盡可能採用了普通法的原則和標準。

這些立法內容要點,充分回應了香港社會對人權自由保障和法律體制銜接的關注,讓港人安心、放心,大大增強了立法在香港的認受性。

值得留意的是,《草案》保留了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對香港發生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同時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都需要設置相應的機構維護國家安全。這些規定,從國家和香港特區兩個層面、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兩個方面,確保了法律不成為「無牙老虎」,最大程度保證法律有效實施,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和司法工作,大大加強了香港社會對國安立法良好執行的信心。

期待早日通過立法推動香港由亂變治

「香港不再亂下去」、「香港不再成為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橋頭堡」,這是香港市民的普遍願望。港區國安法立法刻不容緩,法例一日未在港頒布及實施,香港一日就有空窗期。期待全國人大常委會早日通過立法,推動香港盡快實現由亂變治,讓香港發展重回正軌,聚焦經濟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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