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偉倫 香港國際數據保障學會創會會長 大灣區香港國際專業服務協會創會會長
近年不時有律師及政客指責政府引用「殖民地的古舊法律」或「過時法律」「打壓民主」,有資深大律師批評,有關說法欺騙市民,並指如果法律能夠過時的話,案例書就再沒有必要存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亦透露,他的辦公室擺滿記載香港判案書和英國判案書的法律匯報,全部可追溯至19世紀,他作為法官就案件作出判決時,也需要參考依據這些判例。
香港的法制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即判例法。普通法的一大優點,在於法官可透過審判案件,因應社會變化的需要,更新或訂立新指引及案例,使法律有能力因時制宜、與時俱進。
但是,普通法依賴法官的智慧及判斷,不可迴避的事實是法官也是人,也有個人的情感、價值觀及立場,有機會受這些因素影響,形成有明顯偏差的案例,使人有法律不公的觀感。
近年多宗涉及政治的刑事案件判決,很多人都有強烈的不同意見,認為「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一套法律有兩套準則」。有大專生向紀律部隊宿舍投擲玻璃樽及垃圾桶蓋,只判罰款200元,遠遠低於針對「垃圾蟲」的1,500元罰款。市民對法庭判案的不信任,對香港的法治帶來極大挑戰。
法治建基於公平、公正及公眾的信任和遵從,要釋除公眾對法律的質疑,鞏固司法系統的公信力,可採取以下措施:
現在法官的任命,先要經「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可考慮成立一個有法律界以外人士參與、獨立於司法體制外的監司會,負責監察法官的操守及處理市民對法官的投訴,其運作可參考現時的監警會。
雖然司法機構內部也設有《法官行為指引》,作為法官遵守行為的準則,但只屬指引性文件,即使有法官違反指引,亦無施加任何罰則。現時所有關於法官的投訴 ,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有關法院級別的法院領導處理,難免令人產生官官相衛的觀感。監司會有助增加司法透明度及提升司法公信力。
監司會亦只針對法官個人的行為操守,並非針對個別案情,故不會損害「司法獨立」的基石。事實上,現在很多奉行普通法的國家如英國、加拿大、新西蘭等,都已經設立類似監司會的獨立機制,英國便有「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及調查辦事處(Judicial Conduct and Investigations Office)。
設立監司會,有助增加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監司會只針對法官個人的行為操守,不針對個別案情,不會損害「司法獨立」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