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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警務人員須負上刑責

2020-06-24

江樂士

根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第604章),監警會負責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對須匯報之投訴案件的處理或調查方式,並在這兩方面作出建議。監警會在此法例授權之下,固然有責任確保調查結果公平公正,還合理申訴的人一個公道,但也要為蒙冤受屈的警察洗脫嫌疑。

在上世紀80年代,我曾擔任投訴警察課的法律顧問,當時有很多投訴是由正在候審的疑犯提交的。這些投訴被稱為「策略性投訴」,在大多數的情況下要待疑犯完成審訊後才有下文。申訴人對警方的控訴總是離不開審問期間的「屈打成招」,又或者「警方偽造證據」。

投訴多以打擊警隊為目標

目前的投訴個案大多以打擊整個警隊為目標。投訴警察課現在收到的投訴分為兩類:「須匯報投訴」,是指受影響人士就當值警務人員的行為所作出的真誠投訴。這些個案並非毫無理據或無理取鬧,會由監警會仔細調查;「須知會投訴」是另一類個案,不屬於「須匯報投訴」,由匿名人士提出或與警務人員的行為操守沒有直接關係。

自去年6月9日至今年6月17日,共有8,120人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警隊處理示威的手法。一些投訴涉及同一事件,所以可歸納為1,833個案例。據悉,在涉及12個事件的投訴中,大約有一半申訴人士使用網絡上的同一個範本來作出投訴,重點是他們根本沒有涉及該等事件,而只是基於媒體報道或網上信息就提出針對警察的指控,當中一些人甚至無法提供事件的日期、時間和地點等基本細節。事實是,當中的7個投訴人甚至提出了603宗「須知會投訴」,情況極端異常,無疑已引起各界關注。

看來,每當警隊需要全力以赴應對挑戰時,就有人有系統地向投訴警察課作出大量的投訴以分散警力。這些投訴存在政治意圖,完全異於以往疑犯作出的「策略性投訴」,而那些投訴已經令投訴警察課投入大量時間應對。青年警員多次為香港出生入死,但似乎卻有人合謀誣告他們,這要麼就是為了斷送他們的事業前途,要麼就是以卑劣的手段打擊警隊士氣,讓警隊困在耗時耗力的調查之中。毫無疑問,現行警察投訴機制已經被別有用心的人濫用,必須竭力制止。

制止濫用投訴機制

在2016至2019年間,投訴警察課全面調查了2,576宗投訴個案,其中162宗個案屬於「誣告」,許多不屬於「須匯報投訴」的個案也都歸於此類。而且,儘管許多案件還有待全面調查,但仍可看到2019-2020年間的誣告個案特別多。若行為須承擔後果,那麼誣告前線警員者必須受到檢控,猶如晝夜循環般自然不過,唯一要掂量的是用哪一個罪名檢控最為合適。

此舉有法可依,《警隊條例》第232章(第64部)可作為律政司的法律依據, 用以檢控那些濫用投訴警察課的不法之徒。依據該條例,任何人若蓄意以不實信息誤導警察,或作出虛假聲明或不實指控,可被判處6個月的監禁及罰款港幣1,000元。該處罰可能適用於較輕的誣告行為,例如以言語暴力等非刑事罪行誣告警察。但對於刻意向投訴警察課提供虛假信息, 目的在於斷送警員的職業生涯、迫其面對刑事檢控的情況,上述量刑則遠遠不夠。

律政司只要全面運用所有法律工具,就能夠給予誠實警員必要法律保護。在修例風波中,難免有暴徒不遺餘力打擊警隊,他們對警隊成功保護香港、制止他們作惡而惱羞成怒。市民在合理情況下投訴警察固然不應受到阻礙,但是,必須要制止那些居心不良的人濫用投訴機制,決不能讓無辜者被判處入獄。

(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英文版刊登在《中國日報》上,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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