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紅梅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博士生
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是香港回歸23年來,中央採取的重要法治舉措,對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具有標誌性意義,是正義之舉、人心所向。
自去年反修例風波以來,香港社會出現了前所未見的動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香港之所以出現難以想像的亂局,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封凍」了23年,也是反中亂港勢力長期干擾破壞所致。
根據目前的政治情勢和社會狀況,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按基本法的要求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全國人大依據憲法和基本法制定香港國安法,既具有現實緊迫性,更彰顯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行使關鍵權力的責任擔當。
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港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法律賦予中央政府權力,合憲合法、合情合理,是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
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二戰結束後美國、英國、德國等歐美發達國家先後建立了維護國家安全的綜合法律體系,我國也在1993年開始了國家安全立法,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理應建立完善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不應該也不可以成為法外之地。一些西方國家對香港國安立法說三道四,是對中國內部事務的嚴重干涉,典型的雙重標準思維作祟。
香港國安法構建完整的制度體系,明確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首次設立中央政府駐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特區也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有關部門的職責予以了明確;對分裂國家罪等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構成、處罰做了詳細的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也非常清楚。
香港國安法充分體現「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特區享有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並不受影響,特別強調要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權,香港市民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不僅不受影響還可以得到更有力的保護。
本法針對的是極少數威脅國家安全的人和行為,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可以容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沒有人願意看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惡劣行徑。香港國安法對反中亂港分子形成強大震懾力,任何威脅國家安全的人,都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香港國安法是一部適時、科學、有效和可操作性強的良法,必將得到廣大人民特別是香港市民的擁護,必將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香港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香港的藍天必將更加靚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