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國杰 香港執業律師 北京大學憲法學博士
7月11、12日,反對派在全港進行所謂「初選」,其目的就是要在今年9月份舉行的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中,取得「35+」議席,從而可以在立法會的層面,主張「港獨」路線。這些參與「初選」者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和諸多法律,更不可能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理應不具有參選資格。執法部門應嚴肅調查,在有調查結果前應該暫緩立法會選舉。
在西方政黨(例如美國的共和黨或民主黨)中,如果要在總統大選前進行黨內初選,只會准許在同一政黨內的黨員之間相互推薦和相互投票,而不會准許其他政黨的黨員參與其黨內的初選,甚至是策劃和操控。
反對篩選「講一套做一套」
眾所周知,在過去的周末周日兩天進行的所謂「初選」,是整個反對派政團一起做,而不是反對派政團中的個別政黨自己在其黨內做初選。所謂「初選」的投票更加開放給予全港市民都可以投票,而不是局限於個別政黨內自己的黨員才能投票。背後策劃及協調這次所謂「初選」的更不是反對派政團自己本身,而是另有其人及民意研究組織。
這次所謂「初選」明顯是在立法會選舉前進行篩選,在篩選完成後,才讓全港市民投票選出立法會議員。大家應該知道,反對派政團以往經常高調地不斷強調不要有任何篩選的選舉,但是,真的不知道為何這次所謂「初選」 的篩選又可以接受呢?這真正清楚表現出反對派政團經常都是「講一套,做一套」。
這些反中亂港分子和反對派政團串通組織策劃及協調所謂「初選」是別有用心。他們是希望「顏色革命」繼續上演,更重要的是完成還未完成的終極任務,就是奪取香港特區的管治權。
更甚的是,這些反中亂港分子和反對派政團要挾列入其名單的參選人簽署所謂「抗爭聲明」,公開承諾如果當選為香港立法會議員就將通過否決財政預算案以迫使香港特區政府停擺,進而迫使行政長官接受他們在修例風波中提出的「五大訴求」,這清楚表現出他們是有其意圖,其終極目的就是要推翻香港特區政府,奪取香港特區的管治權。他們打着所謂「捍衛港人自由權利」的幌子,實際上做的是違反公平公正選舉原則、限制他人行使合法權利和自由表達參選意願的勾當;他們以「維護香港高度自治」為幌子,實際上做的是要假借所謂「民意」禍國亂港,把香港變成對國家進行「顏色革命」和滲透顛覆活動的前沿基地。
他們肆無忌憚地揚言反對派政團參選立法會的目標,就是要控制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癱瘓特區政府、全面「攬炒」香港、顛覆國家政權,這清楚表現出他們的險惡用心是有其犯罪意圖,並且就此簽署了所謂「抗爭聲明」,所以在犯罪行為和意圖上,都已經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2條以及香港有關的選舉法律。按照香港國安法第22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嚴重干擾、阻擾、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屬犯罪,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
按照基本法第73條第(二)規定,立法會的其中一項職權,就是根據政府的提案,進行審核、通過財政預算。而沒有一項職權清楚寫明可以有犯罪意圖地去否決財政預算案、癱瘓特區政府。當然,善意地審核和投票反對財政預算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有犯罪意圖地去否決財政預算案、癱瘓特區政府就已經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2條,這樣的犯罪行為又怎可以接受呢?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明確規定,「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按照香港國安法第6條規定,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參與這次所謂「初選」的參選人事實上是「政治攬炒」,既然是要同歸於盡,怎麼可能算得上是效忠香港特區,又怎麼可能算得上是擁護以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為目的的香港基本法呢?因此,這些人不應該再具有參選資格。
「抗爭聲明」涉違國安法第29條
這次所謂「初選」的資金來源疑點重重。為何可以在所謂「初選」眾籌仍未達標前,就可以完成所謂「初選」呢?所謂「初選」眾籌的資金是否全數都是來自香港呢?有否涉及到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以匿名的名義捐款資助所謂「初選」呢?如果所謂「初選」有接受過外國或者境外勢力,或者透過「白手套」的捐款,再加上所謂「抗爭聲明」的違法目的,這有可能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這次所謂「初選」還涉嫌違反防疫限聚令,還有因攫取大量市民個人信息和選民資料而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也有因非法租用區議員辦事處和涉嫌弄虛作假違反有關法律。對於有關這次所謂「初選」涉嫌干預、操弄選舉,嚴重擾亂選舉秩序並導致選舉不公,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必須堅決依法進行深入調查,一旦發現有任何違法違規的情況,應該立即轉介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選舉是極為嚴肅的事情,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確保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進行。所以,在調查未有結果之前,香港立法會選舉是否仍能穩妥地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進行呢?筆者認為比較合理的期望是將香港立法會選舉推延,直至調查有結果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