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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立會上訴失敗 梁頌恆即時坐監

2020-09-03
官指暴力超越合理界線,裁定梁上訴失敗。圖為當日衝擊立會情況。 資料圖片官指暴力超越合理界線,裁定梁上訴失敗。圖為當日衝擊立會情況。 資料圖片

官批暴力超越合理界線 指梁無悔意須囚四周

「獨人」梁頌恆於2016年宣誓風波中,夥游蕙禎及3名前助理衝擊立法會會議室,被控非法集結,2018年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並判監4星期。游等4人已服刑,但梁不服定罪和刑期,向高院原訟庭提出上訴。高院昨駁回其上訴。法官陳嘉信指出,即使梁「真誠相信」自己有權入會議廳,也不代表可以肆意衝擊保安防線,以及在會議廳內免除刑事責任。各被告的暴力顯然超越合理界線,屬非法武力,且被告也必然知悉可能引致的後果,遂維持原判,梁須即時入獄服刑。■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梁頌恆此前提出多個上訴理據,其中一項指非法集結令人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必須涉及「非法」傷害,惟原審裁判官「錯誤地」避開「合法性」問題,未有考慮梁頌恆案發時是否立法會議員、當時立法會主席決定和保安員行為是否合法等等。法庭要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控方就必須證明他的行為令當時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以及他知悉其行為會對人帶來這效果。

梁頌恆又聲言各被告行為並非「非法」,反而立法會主席非法下令驅逐他,保安員「非法阻止」他進入會議廳,他沒有理由相信各被告行為會令人害怕他們作出「非法暴力」。

法官陳嘉信昨日頒下的判詞中反駁,控方根本毋須證明梁的主觀意念,只須從客觀準則,證明他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會做出非法的實際暴力行為。

陳官不同意上訴方和梁天琦案法官的看法,認為非法集結元素的「意圖」一項,是懲處被告人的主觀犯案意念,而「相當可能」則只關乎客觀而言可能引致的後果,毋須證明被告明知或罔顧這些可能性,屬「絕對法律責任」,針對的是對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寧的客觀風險,發揮非法集結罪的預防作用。

陳官在判詞中續指,即使梁真誠相信自己有權進入會議廳,法律上要考慮被告是否明知或罔顧後果,又或者可以接納被告以「誠實和合理地相信自己沒有違法」作辯解,本案被告都屬於犯法。因為原審裁判官正確指出,即使是議員,也不會在會議廳內免除刑事責任。

各被告的暴力顯然超越合理界線,屬非法武力,是相當可能導致其他人合理地害怕被告破壞社會安寧,而且各被告必然知悉其行為性質和可能引致的後果。

原審定罪無不穩妥之處

陳官強調,原審裁判官的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刑罰亦並非明顯過重或有原則上錯誤,遂駁回其上訴申請。至於刑期方面,陳官指梁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更透過律師表示不作任何求情,顯示他毫無悔意,四星期監禁實屬合適。

代表梁頌恆的大律師郭憬憲稱打算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稍後會先向高院申請取得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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