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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三權分工」 「一國兩制」特色

2020-09-0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黃書蘭、子京)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日前強調香港享有的行政、立法、司法權皆是由中央政府授權,並沒有所謂「三權分立」。全國人大常委、基本法原草委譚耀宗昨日強調,社會應按照基本法對「三權分立」作出正確理解,基本法在權力分配上是由行政長官佔較重角色,方針從未改變。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接受電台訪問時亦表示,香港不存在「三權分立」,只有「三權分工」、互相配合和制衡的職能,是「一國兩制」的特色,言語上爭拗是否「三權分立」有點無謂。

香港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聲明,聲稱香港並無「三權分立」的說法「沒有根據」,不符合基本法「清晰界定『三權分立』的條文」,並聲言有關言論「偏離」不少法庭有關政府架構的權威案例,亦「偏離」兩任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演辭。

譚耀宗強調,所謂「三權分立」的爭議已非首次出現,希望大家不要去討論「有冇三權分立」,亦不需要去爭拗這個名詞,而是應按照基本法對「三權分立」作出正確理解。雖然基本法無寫明行政主導,但在權力分配上的確是由行政長官佔較重角色,而有關爭議純粹理解問題,有關方針從未改變。

唐英年:特首為特區之首

全國政協常委唐英年說,本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是獨立運作,但在憲制上行政長官作為特區之首,在三個機關上有其角色功能,比如司法機關人員是由特首委任的,但與此同時,司法機構一直都能維持其獨立性,法官審訊時不受任何干擾,這個制度行之已久,且行之有效,所以香港是否「三權分立」的爭議只是炒作,並無實際影響。

譚惠珠:非外國式「分立」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香港憲制體制是行政長官負責制,由行政長官領導特別行政區,而行政與立法之間互相配合,互相制衡,「三權分立」是法庭審判時的一個原則,但非政治憲制架構在基本法之下設定。雖然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各有不同職權,且分成三個不同部門,但香港並非實行外國的「三權分立」。

梁君彥:「三權」各司其職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指,立法會依照基本法做事,有關行政、立法、司法在不同章節都有清楚說明職能,行政、立法、司法是各司其職,互相制衡和監察,這個互動一直沿用。至於香港是否行政主導,他說基本法已寫得清清楚楚,應根據憲法及基本法做事。

范太:可稱為「三權分治」

原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指,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已說過,香港是不會實行西方模式的「三權分立」。在香港,「三權」有不同工作、不同角色,可互相制衡,可稱為「三權分工」或「三權分治」,但絕非西方那套「三權分立」。

曾偉雄:基本法無寫「分立」

全國政協委員、警務處前處長曾偉雄表示,基本法已講得最清楚,其中並無提到「三權分立」。有人提出不同的論調,應該提出理據證明。

湯家驊亦表示,香港並非政治主體,權力來自中央,憲制安排上是沒有「三權分立」,但就當中互相制衡的概念,香港在基本法下,內部治權確實有某程度的權力分隔和互相制衡的功能,但不可延伸至國家層面。

他解釋,香港立法會是沒有提案權,並非獨立於行政機關,不存在「三權分立」,但香港有司法獨立,司法制度甚至比美國進步得多。事實上,就算英國也不是「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司法關係模糊,比如英國終審法院隸屬英國樞密院,英國首相亦是英國國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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