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管有武器囚一年 教大前講師上訴被駁回

2021-01-29
●去年元旦大批黑衣暴徒在灣仔一帶打砸燒。 資料圖片●去年元旦大批黑衣暴徒在灣仔一帶打砸燒。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37歲前任教育大學客席講師岑嘉林,於去年元旦以全黑打扮出現在「民陣」遊行引發的暴亂現場,分別在灣仔街頭及黃大仙家中被警員搜出弩、箭及削尖木棒,受審後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成立,判囚一年。岑嘉林提出上訴圖推翻定罪,昨日被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駁回,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

岑嘉林被控兩罪,包括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違反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公安條例》第三十三(2)條。控罪指,2020年1月1日下午,警員在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外截停被告。他當時頭戴黑色帽、身穿黑色外套,手堮奠茪@把深藍色雨傘並瞬荈礎潃I囊,內有黑色面罩、眼罩、口罩、黑色手套、黑色手袖、黑色護脛、黑膠鞋和3M過濾器 ,另有一把弩和20支削尖的木棒。

被告另被控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違反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八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即在其黃大仙家中被搜獲兩把弩和5支箭。

原審裁判官鄭紀航去年8月裁決時,批評被告自辯時強詞奪理、砌詞狡辯,直指被告是不折不扣使用武力的暴力示威者,終判被告12個月監禁。

岑其後就定罪上訴,聲稱鄭官以去年元旦的暴力示威,推論他持有弩等涉案物品的意圖,必為供自己或他人傷人,而鄭官審訊時又未有知會以司法認知裁決,做法對他「不公」。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昨在判詞中指, 裁判官作出的「司法認知」是在2020年1月1日下午有大量人群在港島各處示威,亦有極端激烈示威者使用各式暴力。張官認為,示威活動在重要或特別的節日發生,如7月1日、10月1日或如本案的元旦日,大家是會有獨特記憶及認知的。裁判官就在該元旦日發生了眾所周知的事件,採納了「司法認知」並無不恰當之處。

張官並認同原審裁判官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岑嘉林管有弩及削尖了的木棒擬供他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他人的用途,加上他的衣荂B裝備與其他遊行者常用的物品(如V煞面罩等等)相若 ,將所有環境證據作推論,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當時管有弩及削尖的木棒意圖是擬供他本人或其他人用作傷人之用。

官:涉案物明顯圖示威傷人

張官續指,岑嘉林攜帶到公眾地方的弩與其後在他家中找到的兩把弩相若,是所有周遭環境證據,裁判官應將控罪一的弩列入考慮之列,而唯一合理推論是岑管有涉案的弩及箭之意圖,是作為日後在示威活動中,配合他的其他裝備,供他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他人人身用途。基於上述理由,駁回岑就兩項控罪定罪提出的上訴。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