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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知法犯法 大狀或「釘牌」

2021-04-02
●2019年8月18日,攬炒派在維園舉行集會後演變成非法遊行。圖為黎智英、何俊仁、李柱銘等現身非法遊行隊列。 資料圖片●2019年8月18日,攬炒派在維園舉行集會後演變成非法遊行。圖為黎智英、何俊仁、李柱銘等現身非法遊行隊列。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蕭景源)黎智英等7人昨日被法庭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名成立,除梁國雄外其餘6人均是首次被定罪,其中李柱銘與吳靄儀身為資深大律師和執業大律師,何俊仁也是執業律師,知法犯法被定罪會否影響他們的執業資格呢?有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任何一名律師因犯法被定罪,大律師公會或律師會均有可能待所有法律程序完結後召開紀律聆訊,並視乎所犯罪行有否違背律師身份或誠信,而作出「釘牌」、暫停執業或譴責等懲處。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有律師被定罪,大律師公會或律師會會待整個審訊程序完結後開會討論是否作出紀律處分。至於會否作出停牌或吊銷牌照的處分,要視乎該名律師所干犯的罪行性質,「例如其罪行與其律師身份相違背或誠信有問題等,懲處便較大,例如只屬不小心駕駛等較輕微的罪行,可能只會罰款或譴責。」

大亨資深大律師 無權凌駕法律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即使貴為資深大律師、傳媒大亨等,要是觸犯法紀最終也要負上法律責任。案中被告除了黎智英外,其他人都曾擔任立法會議員,更是法律界人士,但竟然不遵守法律,甚至「親身示範」散播「我有權遊行,毋須警方批准」等明顯違法的訊息,荼毒大眾,令普羅市民誤以為該做法不會違法而有樣學樣。

她表示,是次判決說明遊行及示威的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到法律限制,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十七條,有關和平集會的權利,是絕不能凌駕於「公共秩序」的。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大律師吳英鵬認為,香港是法治之都,基本法第25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平等,所有人都受法律約束。倘若因為他們的政治上屬於「民主派」,或者因為他們的身份是立法會議員、資深大律師或者因為他們聲稱的高尚目的,而對他們進行「政治不檢控」,這才是對香港法治的踐踏。

他強調,本案的檢控和定罪,都是香港現時行之有效的法律自然運行的結果,倘若被告認為定罪有錯,可以上訴,而不應作過多的政治渲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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