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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選制審議修正案出爐

2021-04-30

特區政府昨晚公布《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政府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並於今日上午舉行的法案委員會進行審議。修正案採納議員的部分建議,包括進一步理順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和職權、建議將資審會人數上限從5人增加至8人,指明選委可以不同身份在多於一份提名書簽署為提名人等,但就議員關注有關禁止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以及有關賦權票站主任為有需要的選民在公共選舉中設特別隊伍、立法會地方選區的名稱等方面,政府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的草擬方式。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其他修正案摘要

優化選民登記的優次安排

建議把飲食界功能界別納入其中一個須優先登記的功能界別

延後特別選民登記限期及擴大其適用範圍

將特別選民登記限期延後至2021年7月5日。新符合資格以及受影響的選民可以在《條例草案》通過後、2021年7月5日或以前,提交選民登記申請,其他選民登記程序的日期亦會作相應修訂

優化在選委會界別中央投票站的投票及點票安排

容許在選委會界別投票站內只放置一個地方選區的投票箱以供10個地方選區的選民投放選票,並同時指定選委會界別投票站為選票分流站,在投票結束後,會先把選委會界別投票站內的地方選區選票按10個地方選區分類,再運送到各地方選區的大點票站與該票站的地方選區選票混和後再一併點算

調整會計界及酒店界界別分組的投票人資格

會計界界別分組建議加入有關的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必須在提交投票人登記前的三年內進行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工作,方符合登記資格;酒店界界別分組建議刪去法例上的「持牌」要求,透過會章規管,確保有關的會員與該界別有密切聯繫,立法會旅遊界功能界別建議作同樣修訂

有關委任獲授權代表的安排

會明確規定獲授權代表須由團體選民/投票人的管理單位委任

增資審會公信力 特首須委任1至3名非官守成員

針對議員建議將資審會成員擴大至愛國愛港的社會人士,特區政府建議提出修正案,將資審會人數上限從5人增加至8人,並訂定行政長官除了委任主席及2至4名官守成員外,須同時委任1至3名非官守成員,以進一步增加資審會的公信力。

在資審會和選舉主任的分工方面,由於資審會負責決定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但其後須由選舉主任作出相關行政安排,在考慮到資審會在候選人資格審查制度中承擔的重要職能後,有意見認為應由資審會而非選舉主任在憲報上刊登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的公告。為此,特區政府建議對《條例草案》的相關條文作出修訂,明確規定資審會將負責在憲報上刊登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名單的公告,並建議若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在投票日前喪失資格,應由資審會負責在憲報刊登公告,並公布在選舉中仍屬獲有效提名的每名候選人的詳情。

立會換屆前辦選委會補選若相隔多於12月下屆舉行

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應在行政長官補選前舉行選委會的補選,以填補選委會的空缺。有議員認為,選委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及立法會換屆選舉可能相隔數年,考慮到選委會提名及投票選出立法會議員的新職能,建議應在立法會換屆選舉前舉行選委會界別分組補選。

因應相關建議,特區政府建議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四條,訂明若立法會當屆任期完結日與選委會的組成日或選委會舉行補選的日期相隔多於12個月,則應就新一屆立法會換屆選舉舉行選委會界別分組補選。而為舉行有關補選,選舉登記主任須在立法會當屆任期完結前210日至任期完結前的165日內,編制和發表臨時委員登記冊。

政府建議訂明如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但在選舉投票日前逝世或喪失獲提名的資格,有關的選舉程序不會終止,而有關安排與選委會界別一致。

參考功能界別選舉自1999年以來的做法,經修訂的《立法會條例》第42C條建議,如在某地方選區的選舉提名期結束後但在選舉日期之前,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去世或喪失資格,選舉主任須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公開宣布該選區的選舉程序終止。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有議員對此條文表達關注,尤其是終止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選舉可能對其他候選人造成的影響。

剔除選委提名人限制

可不同身份簽五份提名表格

根據目前《條例草案》的規定,每名選委可以不同身份提名候選人,但在一個功能界別或地方選區中,選委不能以不同身份提名不同候選人。有議員認為,不應限制選委運用不同身份在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提名不同候選人,例如以其選委身份在任何一個地方選區提名一名候選人,再以其地方選區選民身份在其所屬地方選區提名另一名候選人。

因應議員意見,特區政府建議在《條例草案》剔除相關限制,讓每名選委最多可以不同的身份在五份提名表格簽署為提名人。

政府建議的具體安排為:一名選委最多可以其選委身份,在地方選區、功能界別、選舉委員會界別這3個界別中,各自在一份提名表格上簽署,並以自己所屬地方選區的選民身份,在一份地方選區的提名表格上簽署,及以自己所屬的功能界別選民身份,在一份功能界別的提名表格上簽署(勞工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則可在3份提名表格上簽署)。

拒作票站罰5萬元提高罰則阻嚇力

根據《條例草案》,總選舉事務主任可規定任何目標處所的業主或佔用人提供該處所作投票站或點票站。如該佔用人或業主不遵從規定,政府會要求他們繳付定額1萬元罰款。因應議員認為原建議的罰款水平阻嚇力不足,政府建議提出修正案,上調罰款額至5萬元,以提高有關罰則的阻嚇力。

另一方面,若佔用人或業主遵從總選舉事務主任的規定提供該處所作為投票站及或點票站,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向他們支付使用費。對於有議員要求新增條文中述及使用費的意見,當局建議適當修改條文,以更清晰地反映有關安排。至於有議員建議在條文中訂明使用費的計算方法,當局認為,考慮到不同處所的實際位置或設置不盡相同,難以制定一套客觀的計算方程式。

對有議員建議將不遵從規定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當局認為有部分目標處所並沒有註冊成為法團,要將刑事責任施加於這些團體會令問題更加複雜,另外,即使把規定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並施加定額罰款,仍是要面對有團體可能不繳交罰款的情況。

政府表示,有關罰款安排旨在減少選舉事務處在借用場地作為投票或點票站的困難,而非懲罰的安排。當局估計在訂立新規定後,只有少數個案可能需要考慮施行罰款,而繼續以民事債項形式施行有關罰款是合適和相稱的做法。

其他主要關注事宜

有關選舉委員會及立法會參選人須提供的資料

維持現行條文的草擬方式,為資審會提供最大的靈活性。待《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會就須收集資料的類別徵詢資審會的意見

有關立法會地方選區的名稱

選舉事務處會按新的劃界,在投票日前向選民發出投票通知卡,卡上會清楚顯示選民所屬的選區、投票站名稱和地址。由第八屆立法會換屆選舉起選管會會檢討地方選區分界的法定職能。

選委會的相關事宜

維持一貫以來選委會於2月1日組成的做法合適;若委員在提名後才被法庭宣布或裁定該人在作出提名之前已經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有關提名理應被視為在該人喪失在有關的選舉中提名候選人的資格之後所作出的提名,不適用「在喪失該資格前所作出的提名,並不因他喪失該資格而受到影響」。

有關禁止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

《條例草案》的第336條旨在於《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加入新的條文,指明在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對於有議員建議在條文中清晰界定煽惑行為的意圖為操縱、破壞選舉,當局認為,要舉證一個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人,同時具有「操縱、破壞選舉」的意圖,在執法上有困難,如果此罪行要求控方證明「操縱、破壞選舉」的意圖,很有可能間接令政府不能按照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有效規管選舉活動,因此不建議在條文訂明相關意圖。

對有議員建議修訂該條文以清晰表達有關非法行為只適用於故意作出相關作為的人,政府認為,普通法中「煽惑」已包括需證明其犯罪意圖,因此不建議加入「故意」一詞。

另外,有議員建議在條文中加入互聯網為其中一項「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的通訊」的例子,當局認為,現行條文已清晰列明所有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的通訊均屬公開活動。

有關賦權票站主任為有需要的選民在公共選舉中設特別隊伍

因應議員建議在新增條文中列明陪同有需要的選民的人士可經由特別隊伍排隊投票,特區政府表示,基於投票自主及保密的原則,法例不容許任何人陪同或協助投票,如選民有困難親自填劃選票,可按法例要求投票站主任或其副手在一名投票站人員在場見證下,按其投票意向代為填劃。

政府指,票站主任一直可運用酌情權,視乎實際需要讓陪同人士與有確切需要由他人陪同的選民一同使用特別隊伍排隊投票,如進一步修例以劃一容許所有陪同人士使用特別隊伍,或令特別隊伍未能有效地便利有需要的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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