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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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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訂立金融管理局條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3-27]     我要評論

單仲偕

 近來政經界其中一個熱話,是金融管理局總裁任志剛可能在今年九月離任,大家一起參與「任總接班人」的競猜遊戲。暫時,好像是由金管局跳到特首辦當主任的陳德霖做大熱。但不管未來誰人掌權金管局、做香港最大的「基金經理」,任總出任金管局總裁多年,他的退休是給金管局改組架構的好時機。

 任總雖被稱為金管局總裁,但其法律上的身份其實應為金融管理專員,是一名法人。至於金管局,它是金融管理專員的專屬辦公室,支援專員執行金融和銀行業的監管工作。它雖然是政府機構,是政府一部分,但它並非如證監會、旅遊發展局和貿易發展局等屬於法定機構。簡單而言,在監管金融和銀行業方面,監管者其實是金融管理專員這個法人,而非金管局這個機構。當然,負責維持香港貨幣及銀行體系穩定的法律責任,也屬於這法人。

有必要改組金管局架構

 這樣的架構,自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合併而成立金管局以來,在金管局的機構管治、人事問題等,不算有過大問題。甚至,每當提起任總,輿論總記掛他當年亞洲金融風暴擊退大鱷的功績。當然,他在雷曼迷債事件的責任,還有待調查。那麼,為何要改?

 問題就是,現時制度是透過法例規範金融管理專員這職位的權力及責任。雖然專員是向財政司司長匯報,財政司司長則掌有外匯基金的控制權,而政府也設有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就管理外匯基金給意見,並負責監察金管局某些工作環節,然而目前的做法還是較著重於出任金融管理專員一職的個人。上述提到金管局過去不令公眾失望的表現,固然有賴金管局團隊上下的專業和努力。然而,現今公共行政認為公眾不能只信任個別人士的能力、表現和操守,而是應把權力和任命制度化。因此,現時把權責集中在專員一職的做法,與當代公共行政講求的機構管治、權力平衡和公眾監督仍有距離。

 再說,現時其他與金融相關的監管者,都是按法例訂明的法定機構,例如積金局、證監會,把監管權賦予這法定機構的董事會,再由董事會監察直接負責日常運作的執行委員會。這樣權責共享,才能加強機構的管治和公眾問責。至於董事會成員的任命、任期、權責等,全部在法例列明,而且成員一般會按年資逐步更替。當董事會成員有新有舊,才有利維持機構的穩定性和政策的延續性。

 因此,藉任總離任,政府應修訂外匯基金條例,把它改為金融管理局條例,把金管局訂為法定機構,參考證監會等設立董事局制度,並訂明行政總裁等的任命。當然,修訂法例需時,而且涉及金融監管制度,這實在不是一時三刻可以完成的工作。但為免金管局日後出現後繼無人、群龍無首的情況,更為了加強集體問責,改組金管局這重要工作是時候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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