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資深評論員
從基本法第45條第2款的規定看,行政長官普選時的提名不可能作出「泛民主派」的理解,而只能作上述「過半數」和「設名額」的解讀。除非對基本法的正文作出修改,否則「泛民主派」的主張是違反香港基本法的。此絕非曾宣誓擁護基本法的議員所當奢談也。
報載「泛民主派」在日前召開的武林大會上就行政長官普選時的提名形成所謂共識,要求門檻為:(一)提名委員會人數增至1200人,任何界別的50名提名委員就可以提名一位行政長官候選人;(二)只要取得10萬名合資格選民的提名,也可以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方案不符基本法
上述兩個提名方案都不符合香港基本法,曾任草委的立法會議員譚耀宗已經指出了。其實早在約20年前,當年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好像預見到今天會發生的爭論,預先把普選時行政長官的提名機制的原則設計好了。反對派議員們大概每天忙於反這反那,沒有靜下心來讀書,對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視而未見,現在卻要翻案了。
基本法第45條第2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句話的意思是普選行政長官時的提名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該機制與基本法附件一由100名選舉委員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規定有兩點不同:
(一)普選前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的提名是選舉委員以組合的個人名義提名,但普選時的提名根據基本法第45條第2款的規定是由提名委員會以機構名義提名。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規定提名委員會可按選舉委員會現行的產生辦法組成,其產生雖然同出一源,但提名機制卻有性質上的差異。
(二)普選前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的提名門檻是1/8,即在800人的選舉委員會中,只要有100名選舉委員同意,就可以提名一位行政長官候選人。但普選時的提名必須按民主程序提名,並非簡單簽名就可以了,要滿足一定的程序。
反對派錯解提名機制
對上述基本法的明文規定,香港社會關注不夠。到底應當如何理解,此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的問題。從目前學術界的意見來看,可以有兩種解讀:
一、過半數的要求。民主的本意是由多數決定的意思。假如一位提名委員不限提名一人,可以提名多人,在理論上可以產生無數的候選人,將無法順利提名並選舉行政長官,因此要按民主程序淘汰,以獲提名委員會過半數票較為適當。如第一輪無人獲得,可擇第一輪中獲較高票數的若干人重新提名,直到有一名或多位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必設候選人的名額。
二、設名額的安排。民主的本意是多數決定,有絕對多數和相對多數兩種。過半數就是絕對多數制提名。如設名額安排,則成為相對多數制提名。一旦設有名額,各提名委員就不能提名多人,而只能提名一人。假如設兩名候選人,則其門檻至少是1/3多數,否則在理論上就可能出現三名候選人,與原設計有矛盾。假如設三名候選人,則其門檻至少是1/4多數,否則也會有問題,依此類推,不難理解。
從基本法第45條第2款的規定看,行政長官普選時的提名不可能作出「泛民主派」的理解,而只能作上述「過半數」和「設名額」的解讀。除非對基本法的正文作出修改,否則「泛民主派」的主張是違反香港基本法的。此絕非曾宣誓擁護基本法的議員所當奢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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