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曾蔭權強調,政府會抱�茬怳j的誠意去進行政改諮詢工作,希望社會各界和政黨努力凝聚共識,讓香港政制發展向民主再邁前一步。
宋小莊 法學博士
實現雙普選的程序,是一種逐屆提出和確定,逐屆通過並同意,逐屆批准或備案的修改程序,不能越俎代庖,也不能越屆跨屆處理。反對派要求2012年實現雙普選或要求現任行政長官提出普選的方案(即路線圖),是有違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不合法的。
特區政府又要提出政改諮詢方案了。記得當年政府先後提出五個報告書,進行廣泛諮詢,但到臨門一腳,2005年底根據第五號報告書提出的基本法兩個附件的修正案(○七、○八政改方案)卻給反對派否決了。否決的理由是:(一)沒有雙普選時間表;(二)沒有取消區議員委任。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容討價還價
現在物換星移了,反對派反對的理由早已過了時。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已經給出了2017年和2020年雙普選時間表;行政長官也已允諾逐步削減委任區議員。對政府打算提出優化的政改方案,反對派當年否決的理由已不復存在。然而人心不足蛇吞象,反對派又貪婪無厭,坐地起價了,又要求:(一)提前在2012年雙普選;(二)現任政府就要搞出雙普選的路線圖。
反對派漫天要價能夠得逞嗎?看來不能,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作了決定。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問題所作的決定,相當於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其地位與基本法相似。既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決定2012年第四任行政長官、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都不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又決定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香港特區政府和立法會都要遵守,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該決定也沒有修改程序,自然也不能將時間表提前。根據基本法的規定,立法會議員有擁護基本法(廣義而言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和決定)的義務,當然也都要遵守上述決定。
普選的程序必須循序漸進
對於實現普選的程序,上述決定規定了「五部曲」:(一)在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三)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正案,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四)經行政長官同意;(五)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對行政長官普選而言)或備案(對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而言)。
由此可見,這是一種逐屆提出和確定、逐屆通過並同意、逐屆批准或備案的修改程序,不能越俎代庖,也不能越屆跨屆處理。
在上述「五部曲」中,關鍵的是如何正確理解「普選前的適當時候」,可分為兩種情況來說明:
一是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普選前的適當時候。在法理上,這個適當時候指的是2012年第四任行政長官任內。在該任期中段,第四任行政長官可以向下一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請求啟動行政長官普選的法律程序,經該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後,特區政府才能啟動修改程序。但在2012年以前,行政長官的普選程序無從提起。
二是立法會全部議員實現普選前的適當時候。鑒於上述決定規定在行政長官普選後才可以實行全部議員普選,這個適當時候指的是2017年經普選產生的第五任行政長官任內。該行政長官在任期初段可以向下兩屆(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請求啟動立法會全體議員實現普選的法律程序,經該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後,才能啟動修改程序,在2017年以前也無從提起。
目前的行政長官是第三任,根據上述決定的規定,不能提出普選的方案(即路線圖),反對派要求第三任行政長官這樣做,有違上述決定,是不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