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活到老、學到老,乃公認的好事,但活到老、做到老,則未必是好事。甘草演員陳鴻烈猝死於片場,這事件所帶出的,是老夥計為了工作「鞠躬盡瘁,死而後已」,僱主其實有甚麼責任?
員工的身體狀況,乃是其中一個考慮要點。倘若,老夥計向來有健康問題或者殘疾,而僱主亦知悉的話,那麼循過往的普通法案例,僱主便有必要對之付出「額外」的關注和照顧,否則在出事後可能要作出巨額賠償!
最著名的案例,要數一九五零年的Paris v Stepney Borough Council。當中的受害人P君曾在戰爭中被奪去一目,退役後受聘為汽車修理廠的技工。他在工作期間需要使用錘子,某次出了意外,有碎片飛彈而出,正好擊中他完好的那隻「獨眼」!結果,他就變成了雙目失明的瞎子。P興訟索償,初審獲勝,上訴時受挫,他再把案件呈至上議院作終審。
上議院法官認為,即使有關意外發生的機率極低,但是後果非常嚴重。對於已有殘疾者,「傷上加傷」往往會導致一無所有。(同理,罹患長期病患的人如再操勞,後果可能是死亡。)僱主既聘用「老弱傷病」員工,便須肩負特別的照顧責任(special duty of care),如在此案中,廠方就應該為之提供眼罩。最終,廠方被判疏忽,P君獲得了不菲的賠償。
近年的案例(如二零零二年的Coxall v Goodyear Great Britain Ltd),更把僱主的責任再擴大。此案表示,如僱主明顯知道員工繼續工作會對他的健康構成重大危害,甚至應該把他解僱!(如果風險不大,則由員工自己衡量應否冒險。)
甘草演員捱致大病,已屢有所聞。陳鴻烈的個案,又能否喚醒電視台在工作安排上,對老夥計予以「特別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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