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小莊 法學博士
香港是一個奇特的大都會,連立法會全體議員是多少人,也是立法會以及公眾辯論的議題。本來這並不是什麼大不了的問題,但因為公社兩黨有五名議員辭職,就發生2012年政改方案要由37名還是40名議員表決才能通過的問題。如全體議員按實際55人計算,則建制派議員就有可能使推進了民主的政改方案獲得通過,公社兩黨機關算盡,結果弄巧反拙。如不論是否有缺位,都不必考慮實際情況,都按全體議席60人計算,則反對派仍可否決任何政改方案。此是兩大陣營對立之所在。
基本法對立法會的人數有明確規定
撇開黨爭不說,到底全體議員現為多少人才對呢?舉凡議會,不能沒有人數的規定。對議會議席、全體人數、出席人數和法定人數,世界各國各地都有原則性規定,香港基本法也不能例外。
對立法會全部議席,基本法附件二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每屆60人」,明確了立法會全部議席為60人。對立法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基本法第75條第1款規定,「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在此「不少於」是等於或大於的意思。目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已經裁定人數為30人。為何基本法不直接規定法定人數是30人呢?這是考慮到隨�茯F制發展的推進,附件二規定的立法會全部議席將有所增加,而正文就不必頻頻跟�蚑桴耤C
至於為何不直接說明是全部議席的二分之一,也有理由。基本法第75條用的是「全體議員」的措辭。在正常情況下,「全部議席」等於「全體議員」;但基本法第79條也規定了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的若干情況,這樣在發生缺位的情況下,「全部議席」就不等於「全體議員」。在全體議員少於全部議席的情況下,為了避免法定會議人數過少而缺乏嚴肅性,基本法有「不少於」的要求。換句話說,「全體議員」等於「全部議席」時,「法定人數」是等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全體議員少於全部議席時,「法定人數」是不少於(可大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
可見基本法的「全體議員」人數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的,與「出席議員」人數也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相似,以免立法會的正常運作受到影響。如果說「全體議員」等於全部議席減去缺位議席,則「出席議員」就等於全體議員減去缺席議員了。
對於「出席議員」和「全體議員」在點票中的作用,基本法有明確的規定。例如:第79條第(7)項對議員的譴責案、附二第2條對議員個人提案法案的分組表決,都使用了「出席議員」較低的人數標準。對第49條和第52條第(2)項的覆議案、對第73條第(9)項的行政長官彈劾案、對第159條第2款以及附件一、二的基本法修正案,對附件二政府法案的通過,都使用了「全體議員」的較高標準。雖然其中有過半數和三分之二多數才能通過的原則,但都沒有採用「全部議席」的計算。
故意辭職製造麻煩者應受到「懲罰」
有人認為,不論是否有缺位,全體議員都指全部議席,否則就可能發生有議員故意辭職而降低表決質量的問題。此屬杞人憂天,立法會議員有效忠義務,大多數也是負責任的,不會故意搗蛋,要辭職跳草裙舞的把戲,像公社兩黨辭職的這樣屬於罕見及例外。如辭職議員的確關心表決質量,就不應該辭職。在常態下,立法會不會或不會有太多的缺位,故意製造缺位的麻煩製造者得到一些「懲罰」,讀者諸君視為應該嗎?
中國有句老話,「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諺說得好,「太陽之下無新事。」世界有近代議會已至少三百多年,對缺位也有各種不同的處理方法,如按自動遞補的機制,則香港立法會的「全部議席」和「全體議員」就是完全一致的,不會出現差別,香港也就不必再爭了。從這個意義來說,一無是處的公社兩黨「五處總辭,全民公投」正提供了這樣的一個契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