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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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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公投」:法無授權不可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2-1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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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強 香港工商專聯會會長 資深評論員

 公社兩黨五名議員,在沒有法律授權下推行所謂「五區總辭,公投起義」,涉及公權力的執行,完全是違憲的行徑。第一,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第二,「五區總辭,公投起義」,違反基本法立法目的和精神。余若薇與黃毓民欺世惑眾,一個將公權力與私權利混為一談,一個蓄意掩蓋基本法與刑事法的區別,都應該受到公正輿論的揭露和譴責。

 公民黨與社民連推行「五區公投運動」,引起中央嚴重關注。國務院港澳辦1月15日發表聲明,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所謂『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任何形式對未來政制發展問題進行所謂『公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

公權力與私權利不可混為一談

 面對中央當頭棒喝,「五區公投聯合委員會」發言人、公民黨黨魁余若薇辯稱:「五區公投運動絕對合憲、合法、合理,凡基本法及本地法例沒有禁止的,都屬合法。」社民連幫主黃毓民則稱:「如果我們違法,那他們為何不來抓我?」

 余若薇身為大律師,竟然將公權力與私權利混為一談,令人驚訝。黃毓民掩蓋憲制性法律基本法與一般刑事法的區別,亦令人鄙視。余若薇與黃毓民的欺世惑眾之言,必須徹底揭露。

 無論在普通法和大陸法中,公權力(public power or state power)與私權利(Private right),都不可混為一談。公權力是對於政府、立法機關、司法機構、公共機構和社會組織而言,私權利是相對於市民個體而言。公權力即政府權力或公共權力的總括,可以具體分為政治體制創制權、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軍事權等等。私權利具有「私人」(個人)性質,涵蓋了一切不被法律明文禁止的個人行為。

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行

 公權力的執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授權來履行,法無授權不可行;私權力的行使,法無禁止即自由—這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最大區別。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行的原則意味�荂G第一,法無明文規定的公權力不得行使;第二,違反立法目的和精神行使的公權力亦屬違法。

 公社兩黨五名議員,在沒有法律授權下推行所謂「五區總辭,公投起義」,涉及公權力的執行,完全是違憲的行徑。第一,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第二,「五區總辭,公投起義」,違反基本法立法目的和精神。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駁斥余若薇「凡基本法及本地法例沒有禁止的都屬合法」的說法,指出雖然「公投」活動沒有違反本地法律,但確實有違基本法精神,基本法的背後構思,乃視香港為中國境內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而非獨立的政治實體。

法律多層次規管範疇不同

 法律是多層次的,規管的範疇也不同。高層次的法律規管的事情,不可能囊括一般刑事法的範疇,而一般刑事法亦不能越俎代庖,去規管高層次法律規管的事情。余若薇與黃毓民欺世惑眾,一個將公權力與私權利混為一談,一個蓄意掩蓋基本法與刑事法的區別,都應該受到公正輿論的揭露和譴責。

 基本法是香港的最高憲制性法律,規管的是香港的各項基本制度和有關政策,基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公投」是由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的,是一種憲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義。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任何人要在香港創制「公投」制度,法無授權不可行,無授權而行即違法,這種基本的法律常識,身為大律師的余若薇如果不知,其專業質素令人質疑,如果知道而蓄意將公權力與私權利混為一談,則有違專業操守。

 基本法作為香港的憲制性法律,不會規管本港的刑事法規管的事。黃毓民聲稱如果「五區公投」違法那為何不來抓我,這是由於「五區公投」不是本港的刑事法規管的事。例如,若有人醉駕或危駕,是《道路交通條例》規管的事情;若有人是黑社會成員,干犯販毒,非法賭檔,放高利貸及收債,在娛樂場所、店舖、酒樓、建築地盤勒收保護費等罪行,是《社團條例》規管的事情;若有人虐待長者,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規管的事情。黃毓民如果沒有醉駕或危駕、如果不是黑社會成員、如果沒有虐老,以及如果沒有干犯其他刑事罪行,當然不會被抓。正如陳弘毅指出,「公投」活動沒有觸犯本港的刑事法,故特區政府不能作出任何檢控,但確實有違基本法精神。

刻意誤導公眾用意不良

 余若薇身為大狀,黃毓民自詡為教授,應該知道:公權力是法無授權不可行,私權利是法無禁止即自由。但他們卻將公權力與私權利混為一談,將憲制性法律基本法與一般刑事法混為一談,刻意誤導公眾,用意不良。

 香港特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以基本法明確授予的為權限,基本法沒有明確授予特區享有的權力,特區就沒有這些權力。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也就是沒有授予香港特區「公投」的權利,公社兩黨搞「五區公投,全民起義」,就是違憲違法。

 公社兩黨要搞的,已經不再是「請辭」、「補選」和「變相公投」,而是赤裸裸的「五區公投,全民起義」,而且這不是停留在口頭層次,而是要付諸行動。台灣陳水扁當政時搞「公投運動」分裂國家,採用的策略是用「切香腸」或「脫衣服」的手法,一節一節地切,一件一件地脫,最後切完、脫光,達到實現「台獨」的目標。「公社黨」搞「公投運動」妄圖實現「港獨」,則是急不可耐,一下子就切完、脫光,赤裸裸跳出來毫不掩飾,比起陳水扁來,在某種程度上有過之而無不及。公社兩黨步陳水扁後塵,必遭廣大港人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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