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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闕
基本法如何在香港落實,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2004年、2005年公民黨張超雄和議員梁國雄曾經先後在立法會提出過「公民投票條例」的私人議案。奇怪的是,立法會主席不予反對,特區政府也無動於衷。由於縱容的原因,反對派逐步升級,發展到訴諸行動,利用辭職補選,在競選政綱中提出了政改的「公投」問題。他們可以不斷玩弄辭完又辭搞補選的政治危險動作,不斷浪費公帑。特區政府不應該坐視不理,應該採取法律行動。
另一方面,特區政府也有責任節約開支,有預見地堵塞浪費公帑。政府應提出官方的議案,而不是由議員提出私人草案。因為根據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不應該提出涉及改變政治體制、政府運作、公共財政收支的議案。即使提出,根據立法會規定,也要進行分組點票,沒有可能通過。執行基本法究竟是誰的責任,應該明確分工,保證基本法能夠指導香港的經濟運作。
基本法第七十四條作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所以,由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財政預算公共開支的議案,提出涉及政治體制的私人草案,都是不合適的。因為基本法已經規定行政長官負責基本法的執行和落實,有關議案應該由立法會議員向政府作出建議,作出立法。如果政府迴避了這個責任,造成公帑的浪費,那麼就是政府的責任。行政長官應該向全體市民作出交代。面對�茪牊麍ㄞ}壞憲制,提出了所謂「起義」、「解放」、「公投」的挑釁性字眼,為了維護政府的合法性和權威,特區政府有必要採取法律行動和提出堵塞浪費公帑的議案,請求立法會通過。特區政府不應該笑罵由人,任由法制受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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