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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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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余若薇自拆「維護法治」偽裝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3-31]     我要評論

黎子珍

 公民黨黨魁、「五區公投聯合委員會」發言人余若薇3月23日於港台一節目上表示,她以前覺得可以從法律觀點看問題,現在不能再只從法律觀點去處理問題,以為違法違憲的「五區公投」辯護。余若薇向以「護法」的法律精英自居,何以又公開走到不再從法律觀點處理問題的地步?其實,余若薇打荂u維護法治」的幌子在香港政壇冒起,卻一直在對抗憲制、損害法治。她現在的言行,不過是自拆「維護法治」偽裝而已。正如美國前總統林肯所說:「可以一時欺騙所有人或者永遠欺騙少數人,卻不可能永遠欺騙所有的人。」

喋喋不休重複謊言

 公民黨與社民連推行「五區公投運動」,引起中央嚴重關注,國務院港澳辦1月15日發表聲明,指出「五區公投運動」違法違憲。面對中央當頭棒喝,余若薇辯稱:「五區公投運動絕對合憲、合法、合理,凡基本法及本地法例沒有禁止的,都屬合法。」余若薇喋喋不休聲稱,基本法沒有禁止「公投」,故「五區公投運動」合憲合法,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3月10日在北京指出,這是對法理常識的誤解,民事法是法律沒有禁止就不違法,但在公法上,法律沒有授權的即不允許,搞「公投」根本上就違反基本法。

 從公法與民法的區分,可以看出余若薇所謂「基本法沒有禁止『公投』就是合法」的說法,是蓄意將公法與民法混為一談,這已經不是對法理常識的誤解,而是對公眾的蓄意誤導,是對基本法的惡意歪曲。公法以公權力為軸心,嚴守「權力法定」的定律;民法則以私權利為核心,適用「不禁即可」的規律。公權力的執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授權來履行,法無授權不可行;私權利的行使,法無禁止即自由——這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最大區別。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任何人要在香港創制「公投」制度就是違反基本法。

 民事法與公法不可混為一談,搞「公投」根本上就違反基本法,不是因為有某個領導人或者有地位的人士出來講才違法,而是因為這是法理常識。連公民黨創黨成員湯家驊都承認,從憲法的角度出發,李飛有關「公法」及「民事法律」分野的言論並沒有錯。但余若薇不僅不認錯,反而喋喋不休重複謊言說:「基本法沒有禁止公投就是合法。」余若薇似乎信奉戈培爾的名言:「謊言重複一千遍,就會成為真理。」但謊言就是謊言,不會因為重複一千遍就會成為真理。

墮落到拾黃毓民唾餘

 港澳辦指出「五區公投運動」違法違憲後,社民連前主席黃毓民以下三爛姿態詭辯說:「如果我們違法,那他們為何不來抓我?」李飛指出搞「公投」從根本上違反基本法後,余若薇公然拾黃毓民的唾餘說:「如果『五區公投運動』是違法,特區政府已經拘捕他們及停止補選。」余若薇以法律精英自居,卻步黃毓民後塵用下三爛的詭辯掩蓋「五區公投」的非法性質,是專業操守的墮落。

 法律是多層次的,規管的範疇也不同。高層次的法律規管的事情,不可能囊括一般刑事法的範疇,而一般刑事法亦不能越俎代庖,去規管高層次法律規管的事情。基本法作為香港的憲制性法律,不會規管本港的刑事法規管的事。余若薇聲稱如果「五區公投」違法那為何不拘捕他們,這是由於若他們沒有干犯刑事罪行,當然不會被抓。但正如陳弘毅教授指出,「公投」活動沒有觸犯本港的刑事法,故特區政府不能作出任何檢控,但確實有違基本法精神。

 余若薇聲稱,如果「五區公投運動」違法,為何特區政府不停止補選。這是由於香港目前尚未制定制裁議員惡意辭職搞公投的具體法律規則,所以現在還不能對「公社黨」五位惡意辭職的議員進行懲罰,特區政府還要撥款進行補選。特首曾蔭權說「公社黨」利用現行法律的漏洞,指的就是這個意思。故此,香港特區政府和立法會下一步應該制定禁止議員惡意請辭而即時重新參選的法律規則。余若薇公然將現行法律存在的漏洞,當作「五區公投」合法的「依據」,這完全悖逆了法治精神。

偽裝「法治化身」對抗憲制

 余若薇從一開始偽裝「法治化身」時,就一直對抗憲制,損害法治。余若薇儼然「朕即法律」,卻自拆其「維護法治」的偽裝。余若薇曾指人大釋法是不尊重法治的表現,攻擊人大釋法有如核子彈,污衊特首尋求人大釋法是「沒有廉恥」……等等。事實上,人大有權對基本法作出解釋,這是香港憲制的一部分,人大釋法是鞏固香港法治。釋法不僅是人大的憲制權力,而且是憲制責任,人大釋法都是為了香港好,中央是毫無私利的。特首負責執行基本法,尋求人大釋法是責任所在。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12月29日對香港政制發展作出決定後,余若薇就煽動說:「人大決定,不是不可以改變。」余若薇要改變和推翻人大決定,是露骨地自拆其「維護法治」的偽裝。特區政治體制的憲制基礎,建基於憲法和基本法。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包括政治體制,是由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加以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的創制權及修改權屬於中央。人大常委會就香港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作出的決定,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作出的莊重決定,代表了國家的意志,具有無可質疑的法律效力,不容挑戰和質疑。

 對於這一憲制原則,終審法院在1999年2月26日已表示,接受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不能質疑的,特區法院必須要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依歸。換言之,由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或對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作出決定,是香港特區新憲制架構的一部分,完全符合法治的要求。余若薇對抗這一憲制原則,是不尊重和破壞法治的表現。

毫無原則 投機成性

 余若薇在推動「五區公投運動」中的表演,充分顯示這位儼然「朕即法律」的大狀,根本是一位投機政客。

 去年七月中旬,當社民連幫主黃毓民提出「五區總辭」方案後,余若薇質疑這是「有些人要走抗爭路線」,捆綁其他「泛民」。她稱「如無好理由,市民會覺得玩洁v。但在去年9月6日公民黨集思會之前,發生了一件事,李柱銘等港版「四人幫」在黎智英大宅舉行黑箱飯局,定下「五區總辭」策略,余若薇就迅速轉悕艄X「先談判、後補選、再總辭」的「雙辭」方案,比黃毓民原先提出的「五區總辭」方案更加激進。這說明余若薇的投機行為,受到「港版四人幫」的牽引。

 余若薇的毫無原則,投機成性,還表現在她曾信誓旦旦稱,如果「五區公投」的投票率低於50%,就算是失敗。又多次表示,了解補選在建制派杯葛下,投票率一定會低,但仍會以投票率50%為目標。但到了今年2月17日,余若薇又出爾反爾稱,倘若公社兩黨在「五區公投」中自動當選,就等於「不戰而勝」云云。港大民調顯示,五區補選實際投票率可能介乎18%至25%之間,若果只有這個投票率,則無論從任何角度,都證明「公投運動」失敗。港大民調亦顯示,余若薇的民望大插水。無論調查顯示的「公投」投票率或是余若薇的民望,哪裡有一絲「不戰而勝」的蹤影?聰明的政治家視誠信為生命,拙劣的政客則視誠信為無物。余若薇反口覆舌,出爾反爾,誠信何在?

 今年「兩會」開幕,立法會有14名議員身兼人代、政協身份,所以3月3日他們已赴京出席「兩會」。余若薇處心積慮,在當日提出所謂「呼籲全港選民積極參與即將舉行的5區補選」動議,這明顯是投機取巧用「奧步」招數搞偷襲,借用莊嚴的議會為「公投」造勢。當日立法會雖然建制派少了14票,但仍以25票反對、15票支持及1票棄權,否決余若薇的補選催票動議。余若薇「奧步」搞偷襲,無法得逞。

 余若薇一度成為反對派領軍人物,但2008年立法會選舉,公民黨支持度大幅下滑,不僅社民連搶佔公民黨風頭,民主黨也穩住陣腳,打破了余若薇「領軍」反對派的迷夢。余若薇面對由盛轉衰局面,豈能善罷甘休?於是,余若薇一直在尋找重拾反對派「領軍」地位的機會,她靠投機暴發,也要靠投機力保反對派領軍人物地位。在「港版四人幫」幕後操縱下,余若薇在「五區公投」中,由過往的反對到拋出更激烈的方案,直至擔任「五區公投運動」聯合委員會召集人,並提出「五區公投,全民起義」的聳人聽聞的極端口號,盡顯她的政治投機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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