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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 彥
反對派至今仍然堅持「公投」並無違法,理由是基本法沒有寫明不許可。公民黨余若薇是大律師和立法會議員,卻在不同場合中不斷重複上述觀點,為「公投」護航,更曾揶揄身為基本法專家的立法會同僚梁美芬,提出的「反假公投」憲制觀點是不懂法律。不過,余若薇這種論調只是斷章取義,並未將所有情況向公眾一一說明,其魚目混珠的伎倆,實在相當狡猾。
基本法根本沒有「公投」概念
誠然,基本法裡沒有寫明不可「公投」,但更沒有寫明可以「公投」。這個情況,最理想是查考基本法起草時的法律原意和爭論過程,以判斷基本法含意。當年基本法草委曾就特區內能否實行「公投」一事展開深入討論,結果是不將「公投」寫入基本法中,立法原意明顯沒有「公投」概念。反對派一直都對這些立法原意充耳不聞,刻意解讀條文的片面意思。
反對派解讀基本法條文片面空洞,斷章取義,尚可在他們執�茤饇禰貌k第二十六條中看出。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定明,「香港特別行政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故此反對派認為藉補選換取「公投」屬理所當然的選舉權利。然而反對派卻沒有向公眾指出,基本法第七十四條說,「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的法案,立法會議員均可個別或聯名提出;但反對派理應知悉,「公投」涉及政治體制,立法會議員不可能規避法案程序而擅以補選創製「公投」制度。反對派明知第七十四和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卻只片面強調第二十六條的選舉權利,企圖避過行政關卡和法案程序,擅自推行涉及政治體制的「公投」制度。
再者,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香港只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要推行「公投」必須得到中央授權。另一方面,各國「公投」均依據法定條文由政府推行,政府會依據法律設定「公投」題目並撥款推動「公投」,斷無法律未有寫明而由政黨或民間自行推動「公投」的道理。反對派欲避過中央授權和法律條文兩大關自行在香港推行「公投」,是完全不符合法律精神及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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