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近期的娛樂圈頭條,必定是「迷姦案」!
何謂迷姦?簡單而言,就是利用藥物或其他方法,在女方喪失意識及反抗能力之下,與之發生性行為。不管是迷姦、強姦、誘姦,在此全都歸納為同一範疇——非法性交。換句話,未經女方同意之性行為,均屬違法。然而,法律所謂的「同意」,卻是一門學問。
首先,女士們給予的「同意」,必須是在她清醒時所作的決定,倘若是受到藥物或醉酒影響,那麼「同意」便屬於無效,不能成立。此外,《刑事罪行條例》第一二二條《猥褻侵犯》列明,凡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沒有法定權力給予「同意」,因此十六歲以下的女孩,任何人均不能與之進行合法性交。無論是神志不清或是「年幼無知」,法律上都將她們都視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喪失明確決定及表達其「意願」的能力,情況就如神經紊亂與智障者相類似。
年滿十六歲而又完全清醒的女性,她們予以的「同意」若然是有人以欺詐手段取得,相關的性行為乃是「誘姦」,屬於非法。舉個例子:某男人摸黑潛入婦女的睡房,默不作聲爬到床上,冒充女子的丈夫,繼而與之行房。女性所給予的「同意」,乃建基於被欺騙的狀況下作出,男人的行為,仍以強姦論罪。
非法性交案件中,常見有人以「錯誤解讀」作抗辯理由,稱女方的言行表現,令男方「誤以為」她同意進行性行為。惟這卻是「兵行險著」的解釋,皆因陪審團或法官會將男方一貫的誠信品行、及其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名女子同意性交作為考慮因素。到底是入罪還是脫罪,全然是「信不信由你」的裁斷,被判罪成入獄之風險,說小不小!
貴妃醉酒,不是人人都「有幸」可以當唐明皇;飛來的若不是艷福,便可能是橫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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