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滿林 香港華人革新會副會長
政府日前公布「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細則,凡在職人士自僱或受僱、無論工作地點遠近,只要符合申請資格,就可申領每個月600元之交通津貼費,粗略估計全港約有30多萬低收入勞工受惠。政府推出這項計劃的目的是減輕低收入勞工的負擔,鼓勵「三低」人士投入勞工市場。總的來說,計劃回應了較早前勞工團體在特首《施政報告》提出的擴大勞工跨區「交津」的訴求,令到低收入勞工受惠,又能吸引低收入勞工跨區工作,積極投身勞工市場。
然美中不足的是,政府公布的有關細則,與勞工團體的要求有所出入。近年勞工團體向政府提出的「交通津貼」是以個人入息為單位,但政府公布則以家庭為單位。若一個4人家庭有兩人出外工作,每人每個月6,500元的話,合計13,000元,就超出申請「交津」資格。若以勞工團體所提的「申資」標準來說,不超過13,000元就有資格申領600元,兩人便可合領1,200元的「交津」。照政府所公布以家庭為單位的話,以上所說的一家兩人工作,每人每月入息6,500元,如何計算「交津」,究竟其中一人可申領「交津」呢?還是兩人都沒有資格申領?當局沒有說清楚。
無論其中一人可以申領「交津」或兩人都不能申領「交津」,這對他們來說都不公平。而政府定出這個「交津」計劃似乎有點取巧,也不合情理。因為每個人返工都要乘坐交通工具及支付車資,斷不會因為一家兩人出外乘搭「公車」只收一個人車費。若每人每月乘搭跨區車費1,500元的話,就需3,000元,接近一人半個月薪金。與其如此,不如其中一人不工作,起碼省卻許多開工皮費。一個原意好好的「交津」計劃因以家庭計算而效果大打折扣,對低收入家庭產生一種消極影響,又如何說得上減輕他們的負擔呢?恐怕只會增加他們的怨氣。
要減輕低收入家庭的負擔,令他們能在「交通津貼」真正受惠,政府應以個人入息為申請計算單位,以此鼓勵更多的低收入勞工積極投入勞工市場。
其實,將個人單位代替家庭單位計算所得出來的「交津」實際差額,大抵不超過20%,或者更少一點。每月多付千多萬元,就能讓低收入人士受惠於「交津」,相信沒有社會人士或議員會反對,尤其是政府庫房擁有數以千億計的盈餘,何必吝嗇區區一二千萬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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