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宜弘 立法會議員
在公務員個人權利與公眾觀感之間,需加以平衡。既要照顧到公務員個人的權利,也應把好關,防止「利益輸送」的現象發生,兩者都不可以忽略。政府應從梁展文事件中汲取教訓,並借鑒其他先進國家和地區的經驗,檢討、改革和完善「公務員守則」等機制,但應避免矯枉過正。
調查梁展文事件的專責委員會,12月8日提交了長達400多頁的報告。報告對梁展文及多位負責官員的批評,可謂相當嚴厲。我認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肯做實事,勇於承擔,是值得支持的,並相信她得體的表現,會得到公眾人士和公務員的理解。
首先,我關注的重點,除了公眾利益和個人操守之外,也涉及退休或離職的公務員再就業的權利。這個權利,無論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或者從外界的角度來看,都是應該維護的。
我一向都很欣賞和珍惜有才幹的人,並期望本港寶貴的人力資源,可以依照法律的程式,得其所用,用得其所。近年來香港正苦於人才短缺,青黃不接;我不想見到,這些富有長期積累並獲公眾認可的經驗、知識與能力的人,卻不能夠在社會上繼續發揮他們的才能。
平衡個人權利與公眾觀感
當然,在個人權利與公眾觀感之間,亦需加以平衡。既要照顧到個人的權利,也應把好關,防止「利益輸送」的現象發生,兩者都不可以忽略。雖然現時仍然很難臚列出一個客觀的條件,來體現這個平衡點,包括如何恰當地規管所謂「延後報酬」等問題,又不至於打擊公務員的士氣,加劇公務員的流失;但我認為,整個報告裡面,有一個很關鍵之處,就是政府給予部分負責官員行使的酌情權。
由港英政府到現在的特區政府,都有給予部分負責官員某些酌情權。這些酌情權,是否用得其所,可以說見仁見智。我曾經在2006年2月15日及5月17日立法會會議上,就政府帳目委員會的報告書,兩次提及酌情權。當時我指出,「帳委會並非反對官員行使酌情權,而是認為他們在行使酌情權時,應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並同時給予適當的比重。不過,社會上有一種聲音,認為我這個議案將令以後的建築事務監督不敢運用酌情權,對土地發展帶來深遠的負面影響。我深信,我們的高級公務人員不會有不做不錯的心態」。
據我所知,酌情權不止存在於建築事務方面,也存在於多個政府部門,譬如入境處。入境處處長可以援用酌情權,批准某些人士入境,或者拒絕某些人士入境,而無需提供任何解釋。這在香港司空見慣,也是國際慣例。平情而論,既然政府給予部分負責官員某些酌情權,試問行使者怎可以無端端被人挑戰呢?我認為他們在自己職務上所掌握的資料,包括在建築事務上行使酌情權所依據的資料,應該比較其他的社會人士更加充足,更加專業。
要講酌情權這個機制的背後,應該有其正當的理由存在;否則,特區政府早已加以取消了。這個機制,為何會保留到現在?為何非要給酌情權不可?如何去適應時代的變遷?特區政府有必要在適當的時候,向公眾作出適當的解釋,以便公眾了解酌情權的規定和有關的指引。
其次,我雖然贊成政府日後要妥善處理公務員再就業的審批,但我擔心的一點,就是由於這份報告的部分內容,被某些政治勢力揪住不放,而影響到公務員的聲譽,變成一個「政治地雷」,使得某些原本想要加入公務員隊伍的有志之士,改變其主意。
改革和完善「公務員守則」
其實,在沒有這份報告之前,我都時時關注、非常重視公務員隊伍將來的發展。在香港回歸前,在基本法起草、諮詢期間,大家都比較一致地認為,香港的公務員制度一定要加以珍惜、加以保留。但是,經過這十幾年,由於種種原因,許多人包括我在內,覺得公務員的士氣,似乎今不如昔。
要令到我們香港能夠和諧發展,經濟保持繁榮穩定,社會趨於公平正義,就不能夠忽視公務員隊伍的積極作用。我不想見到我們的公務員隊伍,只是一群庸碌無為的打工者。他們應該有明確的使命感,有為市民服務的抱負,有克服艱難困苦的毅力,甚至能夠接受各種挑戰,包括對那些譁眾取寵、無理取鬧及別有用心的語言暴力,作出適當的回應。
如果由於這份報告,而對公務員隊伍流動產生負面的影響,甚至為公務員設置不合理的超長過冷河期,或主張禁止離職公務員到私人機構任職,並不公平,也不利於社會的整體利益。政府應從梁展文事件中汲取教訓,並借鑒其他先進國家和地區的經驗,檢討、改革和完善「公務員守則」等機制,但應避免矯枉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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