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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杜絕議會暴力 應有強硬對策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4-04]     我要評論

徐 庶

 民調顯示75%以上民意,認為立法會應該採取措施,處分在議會內使用暴力的議員。現在立法會只授權主席和事務委員會主席驅逐這些暴力議員離開議事堂。這樣的權力是遠遠不足夠的,反而有縱容和鼓勵的意味。議會內的小丑使用暴力,有兩個目的:第一,是吸引電視轉播,將他們的抗爭行為轉播出去,將來選舉可以節省一筆宣傳費,借此向一些憤世疾俗的青年拉票。第二,這些議員還有「秘撈」,主席下令「你今天不要回來」,等於給他們放一日假期,可以從事「秘撈」搵外快。

 所以,逐離場的處理方式,並不能制止暴力行為,因為暴力行為發生後,這些議員才會被驅逐離場,他們已經達到電視廣播的效應。實際的效果,是鼓勵他們以後繼續採取同樣的行為,爭取更多「放假」福利。納稅人給予他們高薪,一天假期等於是兩千多元。惡霸議員分子之一陳偉業曾經在議事堂大言不慚地說:「我們在這個議事堂掟蕉、掃場、叫高官下台都不計其數,這麼久都沒有人叫我們『收聲』」。黃毓民更力證「驅逐權無用」,說「事務委員會主席可以趕人出去,我就係唔出去,係咪要保安來抬我?咁就要用18倍保安了,你話整個立法會幾好玩,唔玩就笨。」

 造成這種情況,立法會和有關當局都應該補救,制定更加嚴厲的管制辦法。立法會主席應該有權罰款,凡是被驅逐離場的暴力議員,應該扣減一個星期工資。如果重犯,加倍處分,如果第三次重犯,三倍處罰。如果積累五次,或者在議會傷人,則停止其下屆參選資格。事實上,任何民主都是建立在法制之上,藐視法制的議員受到懲罰是應有之義。現行立法會議事規則之下,立法會主席也有權對暴力行為召喚警察處理。

 出席立法會會議的官員,也不應該對使用暴力議員忍氣吞聲,步步退讓,息事寧人的態度,只會助長暴力歪風,更重要的是貶低行政機構的尊嚴,自我製造弱勢,喪失管治威信。在電視機現場轉播的情況下,議員使用粗言穢語侮辱官員,還以物件襲擊官員的行為,對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有很大反面示範作用,鼓勵他們上街採取暴力發洩情緒,以為在香港法治之區,一樣可以動輒使用暴力。

 官員應該維持自己的尊嚴,如果議員使用粗言穢語和肢體暴力,官員應該立即提出抗議,要求議員保證不再重複這種行為,否則集體退場表示抗議。民主黨何俊仁對於官員面對暴力行為,作出「應該一笑置之」的建議,公民黨吳靄儀更是為暴力惡霸議員護航,說什麼「議員會自律,立法會不必制定懲罰措施」,反對派一再反對制裁暴力行為,造成了今天的惡劣局面,官員的集體退場,不僅僅是針對三個小丑,而是要讓這些姑息和縱容暴力的反對派,要對自己的處事方式承擔責任。點火者是反對派議員,他們一定要負責撲火,不應該讓他們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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