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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必須制裁暴力行為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9-09]     我要評論

李民理

 從社會角度或政治角度看,香港的暴力示威愈來愈多,暴力程度也愈來愈嚴重,其嚴重程度甚至到了裝扮成「黑白無常」的示威者,叉住保安員條頸,使之透不過氣,幾乎是要「�咩A命」的地步。香港是否已成「示威之都」?又是否已成「暴力之都」?此情此景,實在是「香港之恥」!組織、策劃、指揮暴力示威之人,十足是「千古罪人」,是廣大市民眼中、心中的「人民公敵」!

 暴力示威,性質惡劣,禍延甚廣,影響社會,教壞細路,應予譴責,須加批判。暴力示威,害處甚多,擇其要者如下:

 第一,破壞香港形象。香港是國際都會,是「購物天堂」和「美食天堂」,是「動感之都」。如今成了「暴力之都」。豈不是令香港的形象一落千丈?從這個意義上說,暴力示威實在是罪大惡極。

 第二,衝擊法治社會。從事實看,那一批「黑白無常」是衝擊遞補機制諮詢大會的會場。但深層次看,這些人(是不是鬼?)衝擊的是法治社會和法治精神。這些人的行為,明顯違法,應以法律加以制裁。

 第三,破壞社會秩序。不論何國何地,都有社會秩序。小孩子由上幼兒園開始,就得學習遵守秩序。暴力示威者不作登記,強闖會場,橫衝直撞,亂擲物件,狂妄叫囂,其不守秩序之惡行,那是大大不如小朋友了。

 第四,違背理性訴求。香港是自由社會,市民有任何訴求,不管相關訴求合理不合理,都可以表達。但必須記住,一定要理性表達。某人在銀行有存款,但某人能要求半夜十二點去取他/她的存款嗎?不理性,怎麼行?

 第五,損害社會和諧。創建和諧社會,絕不容易,要官民共同付出很大的努力。損害社會和諧,那就「易過借火」,一次暴力示威就足夠傷害來之不易的社會和諧了。暴力與和諧,永遠處於對立面。

 第六,剝奪他人自由。暴力示威者自身要有絕對自由,言所欲言,為所欲為,於是就「不管三七二十一」,剝奪他人的自由。這完全不符民主、自由的法則。暴力示威不是正常人的做法,而是暴君或魔鬼的做法。

 總而言之,近期多次出現的暴力示威,不尊重甚且是違背香港的核心價值,完全可以形容為「一無是處」。廣大市民毫無疑問都支持警方依法對付這些暴力抗爭的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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