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紹爾 資深評論員
解決「雙非」難題,歸根結底在於要維護人大釋法的憲制權威。終審法院不承認人大釋法的憲制權威,是「雙非」問題的根源。1996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釋了法,並清楚說明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所有各項有關永久性居民資格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特區籌委會的有關意見中。終審法院在審理「莊豐源案」時不是不知道,但就是不認賬,這是非常違反憲制倫理的事。若果人大再次釋法,香港特區法院仍然不遵守,人大釋法的憲制權威將再一次受到嚴重損害。因此,解鈴還須繫鈴人,由特區政府創造條件,讓終審法院及早糾正「莊豐源案」判決的失誤,是最好的解決路向。
港區人大代表就內地「雙非」子女居港權問題,聯署要求人大常委會研究釋法,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3月12日認為,釋法的機會不大,因為在內地角度,問題早已解決,只是特區終審法院對當年釋法內容理解不同。
香港終審權不能凌駕於人大憲制權力之上
王振民的說法比較委婉,實際上,解決「雙非」難題最切實的途徑是必須維護人大釋法的憲制權威,特區政府應有責任有勇氣地從根本上解決「雙非」難題,創造條件讓終審法院按照1999年6月26日人大釋法進行自我糾正。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終審法院早年已在「莊豐源案」中就有關條文作出詮釋,立法會亦於2002年決議修改《入境條例》,特區政府要根據法律做事,這是法治社會必須遵守的原則,亦是負責任的政府應該要做的事。特區政府發言人的觀點值得商榷:
第一,特區政府不可以既不積極研究解決難題的方法,又對社會各界各式各樣的積極建議予以否定。
第二,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表示,從特區政府發言人的話,可見現政府不接受1999年人大釋法的原意。人大釋法是香港特區憲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區政府和終審法院是應該和必須接受的。
第三,在《基本法》的解釋體制中,可以分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和香港法院司法解釋,立法解釋要高於司法解釋。這是香港特區作為法治社會必須遵守的原則。
第四,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包括司法獨立和終審權是中央授予的,因此,香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不能凌駕於人大的憲制權力之上,香港法院與人大明確存在下級和上級的關係,此點更不應被忽略。
終院不承認人大憲制權威是「雙非」問題根源
上述四個問題,都涉及是否承認人大釋法是香港特區憲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基本法》第24條有關永久性居民的規定,1996年8月10日《基本法》籌委會提出實施意見,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時明確表示該實施意見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Legislative intent)。人大6.26釋法,已經成為《基本法》的有機組成部分,亦成為香港特區憲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2001年7月20日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卻以「外來文件」來看待該立法原意,認為沒有法律約束力,並另按字義解釋來判決。不但如此,終審法院還以根據籌委會的意見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確認制定的《入境條例》有關條文抵觸《基本法》而宣告無效廢除。這是顛倒憲制倫理的行為。
從憲制倫理看,籌委會的意見是經過全國人大決議確認、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闡明立法原意的雙重肯定的。1997年3月14日全國人大作出《關於香港特區籌委會工作報告的決議》,在法律方面就確認了籌委會的上述意見。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基本法》時也提到,第24條第2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籌委會的上述意見中。因此,終審法院遲早都必須進行自我糾正。
可見,「雙非」問題的關鍵是香港特區法院不遵守人大釋法,在這種情況下,正如王振民指出,釋法的機會不大。因為若果人大再次釋法,而香港特區法院仍然不遵守,人大釋法的憲制權威將再次受到嚴重損害。至於公民黨大狀要求在「雙非」問題上修改《基本法》,在情理上是要求全國人大這一國家主權的行使者為終審庭的錯誤判決「背黑鍋」。
特區政府應重新修訂《入境條例》
特區政府有必要明確態度,依照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闡明的立法原意恢復《入境條例》的有關規定,不批准「雙非」子女享居港權,倘遇司法覆核,則可請求法院自我糾正;若特區政府不願修訂上述條例糾正,立法會可以藉議員私人草案,啟動修改本地立法程序迫使政府修例。立法會議員林健鋒已表明,會於本月底前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私人條例草案。
本港主流輿論認為,「雙非」問題根源來自終審法院「莊豐源案」的判決,賦予了「雙非」孕婦在港所生子女可取得居港權。行政堵截只能治標,從法律層面取消「雙非」子女的居港權才能治本。依法解決「雙非」問題是特區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特區政府特別是律政司及法律界都應積極研究各種方法,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特區政府應對社會各界各式各樣的積極建議予以肯定和配合,積極創造條件,讓法院自我糾正,維護人大釋法的憲制權威,才能從法律層面徹底解決「雙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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