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淵 香港大中華評論學會
近日,有意見指出,「雙非」孕婦問題,有數種辦法解決,以終審法院「自我糾正」為最好。然而,指望法「治」社會下終審法院打自己耳光,恐怕並不容易。
與部分反對派學者所謂的學術自由類似,「司法獨立」常為法律界引述並無限擴大,加之現時香港終審法院法官是終身職務,由特首委任,在保護司法公正的同時,亦讓司法成為了一個封閉的獨立王國。眾所周知,眾多號稱獨立的大律師、大法官更有相關政治背景或政治傾向。要求這樣一個外部力量不能鉗制,內部又缺乏制衡的獨立王國保持公正,簡直天方夜譚。
早在90年代,就有學者指出香港「法官治港」可能帶來的管治危機,不料一語成讖。「雙非」問題、「外傭居港權問題」、「珠港澳大橋環評」,無不是部分法律界人士「嚴格」秉持所謂法律精神與法制原則,卻讓整個香港社會付出了慘重的代價。就「雙非問題」而言,終審法院法官就「莊豐源案」做出的判決「與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不盡一致」——文字本身並無力量,對文字的解讀權,方是權力的象徵,一如二程朱熹對孔孟之註釋權,中世紀神聖羅馬教廷對聖經之解釋權,以及終院對《基本法》與人大釋法之解讀權。可怕的是,特區現時的三權格局中,司法權力凌駕於行政之上,是幾乎沒有任何牽制的「脫韁野馬」,已成為各種勢力藉以對抗政府行政管治、影響施政方向乃至挑戰「一國兩制」的強大力量。
再者,不少界別比如高等教育、法律、醫學界,會出現部分從業人員對職業身份的認可度高於對所處組織乃至社會認可度的情況。他們會把追求職業原則放在優先位置,而對社會的影響並不是他們的第一考量。當我嘆惜香港居民要因「珠港澳大橋環評」覆核官司浪費數十億港元時,有法律界的朋友向我解釋,大法官在審判時只會考慮法律精神與法制原則,無需顧及對社會的影響。然而,當法官一次次用他們的法律精神撕裂香港的時候,這樣的「司法獨立」,對香港來說,難道不是一種不幸麼?
遺憾的是,在一個畸形的法「治」社會,除了無休止的內耗,誰又能去糾正終「身」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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