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雙非」問題並不純粹是香港基本法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不論其涉及何類條文,最終的解釋權都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曾表示,他傾向於本港終審法院進行自我更正,或由法院提請釋法。對他的這種意見,目前香港社會尚未給予足夠的重視。筆者認為,這是最好、最快,也是最有效的意見。
對「雙非」問題,特區政府在行政措施之外,還可以有什麼可行的法律措施,越來越為廣大市民所關心。對特區政府可以採取的法律措施,社會上大致有三種意見:(一)政府不向「雙非」嬰發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二)政府提出修改《入境條例》,使「雙非」嬰失去居港權。(三)政府(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說明「雙非」問題的嚴重性,再由國務院轉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不應視人大釋法為洪水猛獸
然而,對前兩種方案,香港又有人擔心這是讓政府違反終審法院對「莊豐源案」的判決,等於政府違法,並不可取。對第三種方案,香港也有人擔心199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事件重演,再度引發社會爭議。何況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釋法說明了立法原意,會再釋法嗎?
只要能處理好「雙非」問題,筆者對任何可行方案持開放態度,包括是否執行錯誤的先例。如果說不執行終審庭的判決是政府違法,難道不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闡明的立法原意或釋法,就不違法了?特區政府不執行自然是違法,但終審庭不執行更是大的違法。終審法院對「莊豐源案」的錯誤判決已經過了11年,香港社會已漸凝聚了不應當給「雙非」嬰居港權的共識。與1999年終審庭對「港人內地子女案」判決時的情勢不同,在去年的「剛果(金)案」中,終審庭也主動提請釋法,大家已逐漸明白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出於愛護香港之目的,不可能再視釋法是洪水猛獸了。但對提請釋法問題,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釋過法,行政長官為何要再提請呢?
不能不指出的是,上述三種做法並不圓滿。「雙非」問題並不純粹是香港基本法中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但不論是屬於何類條文,其最終的解釋權都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香港終審庭能夠糾正「莊豐源案」的失誤最好,但如有懷疑,也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否則還會發生法院誤解或不承認的情況。
記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曾表示,他傾向於法院進行自我更正,或由法院提請釋法。對他的這種意見,目前香港社會尚未給予足夠的重視。
終院自我糾錯是最有效辦法
筆者認為,這是最好、最快,也是最有效的意見。理由是:(一)3月28日上訴庭對第一宗菲傭案作了判決,認為根據「通常居住」的限制條件,菲傭不享有居港權。 上訴庭確認單憑「通常居住」就可以解決,不必深入討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曾經釋法的問題。雖然菲傭案與「雙非」所涉的「莊豐源案」有具體案情、人物細節和國籍等不同,但兩案都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曾經釋法的問題。如果政府在該宗菲傭案的終審審理時提出這個問題,就有可能實現終審庭自我更正之目的,一舉兩得。
(二)如果審理菲傭案的終審庭沒有把握確定,或不願意貿然更正原終審庭在「莊豐源案」中的失誤 ,政府也可以提出由終審庭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或確認是否已經釋法的請求。
(三)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對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所涉各項(目前終審庭尚未承認第(3)項以外其他各項釋法)是否釋過法,這還涉及到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行政長官可以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9條的規定,在有關案件的審理時發出有關的證明文件。在行政長官發出該文件前,事先須取得中央政府的證明書。
(四)在停止向「雙非」嬰發出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修改《入境條例》前,行政長官可以向香港特區終審庭表明,目前對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1)項涉及「雙非」的條文有兩個不同的版本,使他執行基本法時發生困難,請求終審庭予以澄清,以便他履行行政長官的職責。
「拒諫者塞,專己者孤。」願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從諫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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