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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傑漠視普通法自我糾正的性質,以大律師名義發表謬論,貶低了香港資深大律師的形象。
馬恩國大律師 民建聯司法、法律及保安事務副發言人
法律條文是舊的、已定的,是死的;而事件是當下發生的,制定法律條文時是沒有意識到社會可發展到當下的情況的,法官就要應用舊法條,加上自己的智慧、經驗,對新的事實作公平公正的審判。這就是普通法因事制宜的優點。不少成熟的普通法國家的最高法院都在她們審判歷史上推翻之前的判決,並沒有受到任何司法獨立被衝擊,司法自主受影響的批評。梁家傑完全漠視普通法自我糾正的基本性質,以大律師名義發表謬論,真是貶低了香港資深大律師的形象。
梁家傑資深大律師日前接受訪問,被問及若果律政司若向法院申請聲明,要求終審法院再次審核基本法第24條(2)(1)有關「雙非」嬰兒居港權時,認為律政司要求法院自我糾正會衝擊司法獨立,影響司法自主。
法官作新闡釋是普通法因事制宜的優點
因為立法的程序冗長,亦有不少法案累積,通常立法機關的立法速度往往都趕不上社會發展。普通法的優點就是由法官釋法,以法官的司法智慧和司法經驗去闡釋過時的條文,應用於當時,以達致有公平公正的審判。簡單來說,法律條文是舊的、已定的,是死的;而事件是當下發生的,制定法律條文時是沒有意識到社會可發展到當下的情況的,法官就要應用舊法條,加上自己的智慧,經驗,對新的事實作公平公正審判。這就是普通法因事制宜的優點。梁家傑的說法完全漠視普通法這種基本性質,愧為普通法體制培養出的大律師!
行之已久並無遭影響司法獨立的批評
不少成熟的普通法國家的最高法院都在她們審判歷史上推翻之前的判決,並沒有受到任何司法獨立被衝擊,司法自主受影響的批評。
英國最高法院在1966年出台了Practice Statement [1966] 3 All ER 77 指出因社會的情況日新月異,不斷演變,英國最高法院可以不理從該院之前的判決。英國最高法院在R v G & R [2003] UKHL 50 一案中推翻了Commissioner of Metropolis Police v Caldwell [1982] AC 341中用真實意圖的準則,讓法院可以用「有理智的人」的準則去推定被告有否犯罪意圖。
澳洲最高法院在Cole v Whitfield (1988) 165 CLR 360 中重新闡釋澳洲憲法第九十二條關於省份之間的自由貿易,推翻了該院之前的Commonwealth v Bank of New South Wales (1949) 79 CLR 497判決。又在Lange v ABC (1997) 189 CLR 520 中推翻了Theophanous v Herald and Weekly Times (1994) 182 CLR 104 並採納了一個對普通法和憲法之間的關係的新闡釋。又在Shaw v Minister of Immigration and Multicultural Affairs (2003) 218 CLR 28 中推翻之前 Re Patterson (2001) 207 CLR 391 對異族人身份之裁斷。
梁家傑對其他重要的普通法國家上述的直接有關的判決一無所知,又以大律師名義發表謬論,真是貶低了香港資深大律師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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